正文
邹城市志愿者协会

邹城市志愿者协会标志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邹城志愿者协会(ZouChe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ZCV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青年志愿者组织看展工作。
(六)开展和各地市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处所:邹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助残、助学、助困,宣传推广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文明市民”行为,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文明市民”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网上公示确认通过;
(三)进行志愿者宣誓,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
(三)参与本协会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三)其他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协会网站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协会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会员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 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