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将同步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始立项的除学校、医院、养老院、污水处理厂等之外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

中文名

水土保持补偿费

地点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

作用

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收缴部门

水行政部门

主要介绍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取消措施

2014年11月7日,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工信厅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涉及原油(74.68,0.47,0.63%)、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制管理,明确公布5项免征和11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就包括水土流失补偿费,同时起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