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定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为有效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相继设立了版权局(处)。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市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经济性调节措施。

3.审核、报批新办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和新建书报刊印刷单位,审核市属出版社报送的图书选题。

4.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设置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核心的机构一般有两个。

一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主要职能:负责著作权涉外合同的审批、登记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版权贸易活动;指导版权保护组织的反盗版工作;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是版权执法处(版权争议调解处),主要职能:受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盗版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检查本地区发生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本地区发生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主持调解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

服务范围

主要包括:

成册形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检;创办报纸、期刊;报刊日常项目的变更;创办连续性散页、插页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成册形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