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6日发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经《法释〔2013〕7号》宣布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00年2月16日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政策类型

刑法

所属国家

中国

语言

中文

实施时间

2000年2月24日起

废止时间

2013年4月8日起废止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1]

二○○○年二月十六日

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修订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法释〔2013〕7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22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日期、文号:2000年2月16日法释〔2000〕4号

废止理由: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