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仅有三次,即战后初期的“善后港元债券”、1975年发行的2.5亿元及1984年发行的10亿元政府债券。1991年7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 《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指出,港府为建设新机场而举债,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额中不能超过50亿元。超过50亿元总额的举债,须由中英双方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中英在关于新机场财务安排方案的谈判中,已经就举债封顶取得一致意见。港府在1991年11月推出政府债券计划,发行两年期债券,委托认可交易商以及市场庄家以无票据形式发行,债务收益拨入资本投资基金及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至1992年底,未偿还债务总额达30亿元,至1993年3月31日,债务总收入增至12亿元;1994~1995年度偿还23亿元。1995年5月推出的两年期外汇基金债券完全取代未偿还的两年期政府债券,不再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进一步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