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是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实施时间

2003年11月1日

发布时间

2003年9月2日

内容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052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200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修订)[20030902]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修订)[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的决定

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二、

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