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登记规则

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动态管理

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以下称《目录》)。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工商登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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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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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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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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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6月)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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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6年6月)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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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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