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现行标准号为 GB 10765-2010,该标准代替了原 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现已作废)、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现已作废)、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现已作废)、及其修改单。GB 10765-2010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其中,3项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1]

2023年2月22日,2021年奶粉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将正式全面实施。[3]

中文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外文名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Infant formula

发布时间

2010年3月26日

现行标准号

GB 10765-2010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实施时间

2011年4月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术语定义

婴儿

指0~12月龄的人。

婴儿配方食品

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必需成分

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3. 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表2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营养素指标检验方法
每100kJ每100kcal
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
蛋白质 a乳基婴儿配方食品/(g)豆基婴儿配方食品/(g)-0.450.50-0.700.70-1.882.09-2.932.93GB 5009.5
脂肪 b/(g)其中:亚油酸/(g)α-亚麻酸/(g)亚油酸与α-亚麻酸的比值1.051.404.395.86GB 5413.3
展开表格维生素

维生素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维生素指标
营养素指标检验方法
每100kJ每100kcal
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
维生素A/(μg RE)a144359180GB 5413.9
维生素D(μg)b0.250.601.052.51
展开表格矿物质

矿物质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矿物质指标
营养素指标检验方法
每100kJ每100kcal
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
钠/(mg)5142159GB 5413.21
钾/(mg)144359180
展开表格选择性成分

除必需成分外,如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识含有表5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5规定。

为改善婴儿配方食品的蛋白质质量或提高营养价值,可参考附录A中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在氨基酸含量值添加单体L型氨基酸。所使用的单体L型氨基酸来源应符合GB14880或附录B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表5和附录B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5 可选择性成分指标
可选择性成分指标检验方法
每100kJ每100kcal
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
胆碱/(mg)1.712.07.150.2GB/T 5413.20
肌醇/(mg)1.09.54.239.7GB 5413.25
展开表格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其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水分/(%)a≤5.0GB 5009.3
灰分GB 5009.4
乳基粉状产品/(%)≤4.0
乳基液态产品(按总干物质计)/(%)≤4.2
展开表格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污染物限量(以粉状产品计)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铅/(mg/kg)≤0.15GB 5009.12 
硝酸盐(以硝酸钠计)/(mg/kg)≤100GB 5009.33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a/(mg/kg)≤2
a:仅适用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真菌毒素限量(以粉状产品计)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M1或黄曲霉毒素B1a/(μg/kg)≤0.5GB 5009.24
a:黄曲霉毒素M1限量仅适用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黄曲霉毒素B1限量仅适用于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微生物限量

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液态婴儿配方食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表9 微生物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检验方法
ncmM
菌落总数b52100010000GB 4789.2
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100GB 4789.10 定性检验
展开表格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脲酶活性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阴性GB/T 5413.31a 
a:液态婴儿配方食品的取样应根据干物质含量进行折算。

其他

标签

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内部、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品本产品”。

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使用说明

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包装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新国标

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其中,3项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1]

2021年3月,《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为保障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健康,国家卫健委在官网于3月18日发布的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包含以上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据悉,新标准将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