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法人根据市场的需要,依照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销售商品和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国有商法人享有自主的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以及资产处置权,完全是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作为一种商主体,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其实施的商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