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书法家协会是由长沙市范围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学习、交流、创作、研究书法艺术为主导的专业团体。

中文名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

创办人

长沙市范围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

所在地区

长沙市

性质

行业协会

类别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席团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名单(同一职务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席孔小平

常务副主席周群艺

副主席李砺李小军张双锡罗光磊周桂华胡紫桂夏时谭石光冯建军

主席团成员刘擒虎李运良周少剑夏碧波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秘书处名单

副秘书长汤颖甘琳利王勇巢雄辉赵克礼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名誉主席李立谭秉炎王孟林

顾问张锡良陈羲明陈迎楷徐克钦

学术顾问陈文明

理事会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名单(37人)

孔小平、王勇、文佐、甘琳利、冯建军、刘一平、刘安良、刘英琪、汤颖

刘擒虎、李砺、李小军、李运良、李德明、杨正良、吴贤军、吴敏智、张志

张双锡、张建明、易术平、罗光磊、周少剑、周桂华、周群艺、胡紫桂、夏时

夏碧波、谢超、常自力、彭元章、谭石光、魏科亮、周漾澜、梁理、何景平

周清波、陈文明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理事名单(75人)

孔小平、王勇、王宇彤、王建湘、文佐、甘琳利、冯建军、朱江、朱杰

关琇华、刘一平、刘柯平、刘安良、刘英琪、汤颖、刘擒虎、李砺、李小军

李运良、李德明、李凤龙、陈丫欢、杨正良、杨志强、杨继斌、肖剑、肖德荣

张东彤、吴培勤、吴贤军、吴敏智、张志、张双锡、张建明、易术平、易衡卫

罗光磊、周方旺、周少剑、周桂华、周群艺、周漾澜、柳志敏、胡伟、胡紫桂

秦汉、聂韵华、夏时、夏碧波、谢超、曹琴、黄丹旭、龚晓秋、梁治国

巢雄辉、常自力、彭元章、詹利亚、谭石光、蔡建良、熊华、魏科亮、吴志立

梁理、詹习成、何景平、周清波、夏长运、汤建高、周天平、唐安国、钟建良

李培根、李志群、涂志、陈文明

部门机构

秘书处

副秘书长:汤颖、甘琳利、王勇、巢雄辉、赵克礼

办公室主任:秦莹

创作委员会

主任:谢超 副主任:朱杰

委员:谢超、朱杰、陈毅华、刘柯平、杨正良、喻珍、喻伟、曹琴、谢建明、唐安国、李小军、汤颖、刘安良、唐运乐、蒋孝义、彭灿辉、于向伟、匡青海、宋立斌、夏碧波

篆刻委员会

主任:文佐 副主任:王勇、朱江、吴贤军

委员:文佐、王勇、朱江、吴贤军、吴培勤、周天平、钟建良、陈寰、曹俊

理论教育委员会

主任:周漾澜 副主任:江波

委员:周漾澜、江波、王佳宁、冯亚君、谭学念、谢建明、王勇、范秋明、王柳依、谭清木

女子委员会

主任:甘琳利

委员:甘琳利、聂韵华、曹琴、何苾、彭小娟、刘桂秋、李再红、易海珊、彭亮、黄锐

老年委员会

主任:彭元章 副主任:杨继斌、汤建高

委员:彭元章、杨继斌、汤建高、梅华、张福祥、李宁禄、江矩、周立宏、邓健、孔建中、谭旦初

硬笔委员会

主任:王建湘

委员:王建湘、陈丫欢、王雨卉、汪旭晖、林巧、王宏、肖颖

刻字委员会

主任:吴贤军 副主任:巢雄辉、李志群

委员:吴贤军、巢雄辉、李志群、秦汉、陆润生、王勇、王俊隆、吴强梅、彭小娟、李培根、肖德荣、肖正荣、贺国强、崔进山、胡超美

收藏鉴定委员会

主任:何景平 副主任:周清波

入会条件

一、条件

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领导,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长有正式稳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书法爱好者(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展两次以上。

2、在本协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其作品具备协会要求达到的水准,并经过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评通过。

4、在全国、省级书协主办的各类书法篆刻大赛中入展一次以上。

5、在书法篆刻艺术理论研究上具备协会要求达到的水准,并在国内外专业性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6、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较显著成就,并经过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评通过。

二、程序

1、交纳两件书法作品或篆刻印拓六方以上;

2、填写《长沙市书法家协会会员登记表》;

3、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协会填写会员证,报呈市文联,加盖市文联钢印;

5、缴纳规定的入会费用,并领取会员证。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是由长沙市范围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学习、交流、创作、研究书法艺术为主导的专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学习弘扬传统书法文化、繁荣长沙市书法艺术创作。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长沙市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长沙市劳动东路一馆三中心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创作、研究书法艺术;

(二)举行书法展览,开展书法交流活动;

(三)编辑书法图书、出版《长沙书法》、《长沙书法年鉴》;

(四)进行书法辅导、举行书法讲座;

(五)参与与书法有关的其它艺术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四)有介绍人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通过;

(三)收取统一的会员费;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九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提名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内因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长沙一年以上的,自动免去相关职务。

第二十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提名任职年龄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可根据需要设立顾问、名誉主席等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