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详细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2006版)保险条款(永安(备案)【2006】27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也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也无效。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X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及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九、被保险人乘坐热气球、飞艇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或损失;十八、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十九、其它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所属行业分类对应的费率计收,具体金额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按日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的,则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约定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释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住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净保费:当交费方式为年交时,“未满期净保费”具体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本 公 司:是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一:费率表(每10元人民币住院津贴日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保险费一类 1.2 二类 1.5 三类 2.0 四类 3.0 五类 4.6 六类 5.8 附件二: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参考资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