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蚌埠商会位于合肥市寿春路华谊大厦9楼。

机构简介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蚌埠商会英文名称:BengbuChamberofCommerce,HeFe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蚌埠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企的商企人士在平等、志愿的原则下建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商界诚信原则,z弘扬蚌埠商界文化,在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坚持为蚌埠籍人士在合肥市的商创业服务,反映合理诉求,引导商会成员为安徽经济跨越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寿春路华谊大厦9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引导商会会员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作风;弘扬义利并举的经营作风。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反映商会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为会员提供义务或低偿开展管理、科技、财务税收、法律、项目咨询活动。为会员企业引进人才、兴业创业、投资融资、招商展销、培训交流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积极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

(五)根据社会发展和商会发展需要,办好会办企业和会办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籍贯蚌埠市或在蚌埠市工作过的,在肥成立有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在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间。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下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单/年、副会长单位/年、理事单位/年、会员单位/年。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内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