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办亦称“采买”、“采造”、“采办”、“岁造”,明代和买的一种形式。明初,岁办后不足或不合要求的部分,由官府出钱给商人采购,称“采办”。英宗正统(1436—1449)时,宦官四出,专任采造。世宗(1522—1566)时,采木,采香,采珠玉宝石,吏民奔命不暇。明末,采办愈繁,且本折兼收。采办名义上由官府出钱,招商置卖,但物价多亏,加上官吏百般挑剔,敲诈勒索,承役者往往赔本或破产。采办之事,累商甚重,有输物于官终不得一钱的,有给买物料价十不偿一、无异空取的,实际上成为借端搜括的名目,变相的赋役。清初将采办并入“田赋征收”。

中文名

采办

别名

purchase

拼音

cǎi bàn

注音

ㄘㄞˇ ㄅㄢˋ

词义

采买备办

例句

采办货物

引证解释

1.上贡之物,由地方贡奉称岁办,如不足,则由官出钱收购,称“采办”。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四:“洞庭东山碧螺峯石壁,岁产野茶数株,土人称曰‘吓杀人香’。康熙己卯,车驾幸太湖,抚臣宋荦购此茶以进。上以其名不雅驯,题之曰‘碧螺春’,自是地方有司岁必采办进奉矣。”

2.指采购。

《老残游记续集遗稿》第四回:“我好容易千方百计的凑了这些银子来践你的前约,把银子交给你,自己去采办罢。”

3.明制,金银矿藏,皆由朝廷委派内外官员经营管理,或监督开采,规定每年征收金银的数额,称为“采办”。参阅《明会典·课程六·金银诸课》。

4.明代各地向朝廷进贡的土产称“岁办”。岁办的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或认为不合要求,就出钱向商民采购,称“采办”。

《续文献通考·市籴一》:“仁宗洪熙元年六月,趣中官在外采办者还,罢所市场。”[1]

以任何方式包括借贷、租赁,甚至用武力或掠夺来获得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