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于2000年6月,是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在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力。

中文名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立时间

2000年6月

简称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地区,设立绥化市。

2000年6月13日,召开了绥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6月14日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挂牌成立。

职权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绥化市人民政府、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绥化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绥化市人民政府、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绥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绥化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获得荣誉

2021年6月,中共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被授予“绥化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