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上述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澳门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主要职责

一、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协调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

三、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协助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有关双边协定的事宜。

四、协调处理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它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办理有关领事业务。

五、办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务。[1]

机构设置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下设政策研究室、综合业务部、领事部、新闻和公共外交部和办公室五个部门。[5]

历任特派员

1、原焘,1999年12月—2002年7月。[3]

2、万永祥,2002年9月—2007年11月。[3]

3、卢树民,2007年11月—2011年。[3]

4、胡正跃,2011年—2015年10月。[3]

5、叶大波,2015年10月—2018年8月。[3]

6、沈蓓莉,2018年8月—2021年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