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 HAINAN PROPERTY MAN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 HNPMA)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协会于1994年12月28日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成立。业务指导部门是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55家,是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理事单位。

中文名

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

外文名

HAINAN PROPERTY MANGEMENT ASSOCIATION

成立时间

1994年12月28日

会员单位

255家

性质

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工作委员会

协会下设7个工作委员会,即文体宣传联络委员会、物业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鉴定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咨询委员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中心。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行业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行业内部矛盾纠纷,推动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物业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参与企业资质认定及复核、企业考评表彰;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举办各种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承办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委托及交办的工作。

机构人员

会长:

吴建社

常务副会长:

洪娅汝

秘书长:

张启云

常务副秘书长:

邢祚福

副秘书长:

刘占领

专家库专家:

鹏达物业 李 炎 新长征白蚁 谢荣政

金鹿物业 王岸表 电信物业 胡盛强

长信物业 陈如春 天创物业 陈翠玲

中机物业 姚 丽 三原华庭物业 江克兆

凤凰物业 毛亚喜 世贸物业 王洪亮

第一物业 吴皖民 三友物业 戴 丹

海航物业刘文先 景瑞物业 乔同亮

兆南物业 张启云 高经物业 赵剑光

富南物业 黄 林 第一物业 吴皖民

世贸物业 王洪亮 高经物业 赵剑光

金村物业 丁一虹 金鹿物业 王岸表

银通物业 王其成 新成海物业林奇勇

珠江物业 吴建社 新成海物业林奇勇

富南物业 黄 林 鸿洲物业 王德柱

置地物业 陈留生 景瑞物业 乔同亮

海航物业 刘文先 大祥物业 邱祥光

第一物业 吴皖民 金村物业 丁一虹

三友物业 戴 丹 兆南物业 张启云

百佳化学 蔚峰炯 立春白蚁 陈起春

鹏琼环境工程 李建国 云泽白蚁 童恒鸣

天鹰白蚁 聂永红

协会章程

(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进行修订,2010年1月26日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是由海南省内从事物业服务、白蚁防治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行业与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关系,解决行业内部矛盾纠纷,推动诚信建设,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会员的宗旨

1、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2、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3、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

4、参与企业资质认定及复核、企业考评表彰,经营权招投标评标、经营质量纠纷技术鉴定、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评、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协办的工作;

5、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协助企业做好开拓市场工作;

6、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交往,组织行业之间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四)承办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委托及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属于本省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白蚁防治企业及与物业服务、白蚁防治的研究、教育、管理有关的单位或组织以及对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有所研究且热心于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协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管理工作及接受委托组织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组织的咨询、信息、广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本届内如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会员如要求重新入会须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出任人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人选时,经征得本会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选理事出任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免建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本会终止动议草案;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采用现场集体讨论形式召开,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设常务副会长和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三)、(五)、(六)项职权,待理事会召开时确认,同时行使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会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二)领导本会各机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长会议总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物业管理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白蚁防治企业甲级资质;

(二)担任本会理事1年以上;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本行业的经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单位的出任人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及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相应职务的工作能力并有两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的经历;

(三)热心本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通过的文件;

(五)提出各分支机构、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建议名单;

(六)处理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机关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对本会各分支机构、机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与会员大会同届。会员大会届满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之日起,原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家国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需注销的,由协会负责人提出终止动议,同时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然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转用于发展本协会相关行业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