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接管后更名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因统计分类法”第六版,首次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疾病分类法,同时包括了精神疾病分类法。

1957年,公布了ICD-7。到1959年官方使用ICD的国家有英国、芬兰、新西兰、秘鲁和泰国。

1966年,公布了ICD-8。两年后逐步推广使用,英国、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都予以接受。ICD-8中队全部疾病都添加了描述性定义,对诊断名词做出了界定与解释,并且列出同义的其他诊断名词,确定包括不包括,这是一大进步。

1975年,WHO公布了ICD-9,与ICD-8大致相同。

目前仍在使用的ICD-10是于1992年正式公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终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的三卷书。ICD-10的特变是每个疾病的论断都列出了诊断指标与鉴别诊断要点,其诊断指标与分类方法明显受到DSM-Ⅲ的影响,但又保持了自己的某些特色。

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使用规模

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报告世界上已有38个国家使用或计划使用ICD-1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ICD-10的使用将不再以10年为修订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