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而且还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手段。即刑罚的惩罚作用与其教育改造作用应当同时进行,不可偏废。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刑罚的惩罚作用,表现为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保证不使犯罪人逃脱惩罚。

基本介绍

刑法的教育作用,表现为对犯罪人采取正确的策略与方法,立足于教育与改造,使犯罪人改恶从善,同时还表现为通过公布刑法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进行教育与警诫。惩罚并不意味着要对犯罪人施以酷刑,教育也决不意味着放纵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