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阶段为古典派确立和发展时期(18世纪60年代—18世纪末19世纪初),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标志着犯罪古典学派的诞生。此外,同一时期的英国边沁关于功利主义及其报应刑思想,德国费尔巴哈关于威慑刑和心理强制的主张等,对古典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三阶段是后期古典学派或新古典学派时期,它曾在19世纪盛极一时,其代表人物有宾丁、贝灵、巴尔、库雷尔、毕尔克迈伊等人。该派学者在与以李斯特为首的新派学者展开的著名新旧派之争中,仍认为自由意志论基本正确,但承认人的自由选择要受到社会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年龄、智力、环境等因素应在定罪量刑中予以考虑。有人认为,1810年对法国法典的修订导致了新古典学派刑罚学的产生。犯罪古典学派所反映的是新兴资产阶级的犯罪观念和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1)犯罪概念上,主张犯罪的法律定义,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2)犯罪原因上,主张自由意志论和非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个人根据避苦就乐的原则所做的自由选择,从而否定了犯罪现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可知性。(3)刑罚和刑事政策上,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废除死刑和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主张报应刑论和法律控制论。(4)方法论上,以行为为中心,运用纯粹思辨和演绎的方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抽象的法律分析,而把人理解为抽象的“理性人”。一般认为,该派的主要贡献和影响是对犯罪的法律构成和刑罚方面的研究,由此构成了当今西方的刑法体系的基础。在犯罪学上,它摒弃了以往对犯罪泛灵论或超自然的解释,开始对犯罪进行自然主义的探讨,对犯罪学的后来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