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04年12月至2007年5月,王国章利用担任江汉区教学木器厂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78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2014年1月,王国章因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