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提出的辐射防护三原则之一。即辐射照射的实践,除非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包括健康与非健康危害),否则就不得采取此种实践。

正文

使用放射性药物必须正当化

所谓正当化,就是严格掌握适应证,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只有在权衡利弊,认为放射性药物的诊治给患者带来的好处超过辐射对健康损害的代价时,方能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衡量某一放射性药物诊断价值,主要考虑该药物对疾病的疗效及并发症;诊断的灵敏度、特异性、能否判断预后和疗效以及能否为疾病的治疗提供资料;方法是否简单、安全、无创、经济和优于类似的非放射性方法。疗效或诊断价值不肯定的放射性药物不应该在临床上使用。一个新的放射性药物,只有在充分的理论和大量的实验证明其具有医用价值条件下,并经选择病例试用后,方能普遍应用于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