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主要职责

(1)在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讨论决定鹤岗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鹤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部分任免;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席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