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我国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

竞赛,依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我国的赛事行政审批制度由来已久,凡是在国内申办各种赛事,都必须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批,从全国性的综合性运动,如全国青年运动会到市场化运作的国际赛事,如意大利足球超级杯,甚至是民间社会团体举办的群众性赛事等都需要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等政府机关的正式批准之后才能举行。

由此赛事审批制度遭到了各方诟病,对审批制度的改革也逐渐开展起来。2014年3月初在政协双周协商会上,姚明即提出“取消赛事审批激活体育市场”的建议并被采纳。2014年9月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部署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并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制度,是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制度放宽的一个重要信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