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

中文名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peace keeping operation

时间

1988年

类型

一个重要手段

属于

联合国

行动简介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尽管《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维持和平事宜做出具体构想,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个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并须事先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通常也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维和人员可能包括军事人员和警察以及文职人员。维和行动可能由军事观察特派团或维持和平部队或两者联合组成的人员执行。军事观察特派团由不配备武器的官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协议或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维和部队的士兵手中虽有武器,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用于自卫。

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并得到会员国的资助。联合国根据维和预算方案对会员国的资助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该预算方案的一个标准额度对派遣部队的会员国实行补偿。

2003财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维和行动的总费用预计为22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总额的0.15%。联合国通过上述预算方案资助其维和行动,由多国派遣军队。这种全球性的“负担均摊”的做法确保了人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来自将近130个国家的80多万军事、文职人员和警察参加了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这些人中大约有2264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行动建立

维和部队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行动职能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维持和平部队或军事观察团,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和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行动分类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传统的维和行动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同时,其任务除继续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外,急剧扩展至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维护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重建国家等。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行动特征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维和部门

维和人员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行动分布

截至2004年5月,联合国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共部署有15支维和部队,包括来自94个

维和部队

国家的5.3万名维和士兵以及1.1万名联合国工作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

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利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历史演变

《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联合国安理会,但宪章并没有具体提及维和行动,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别赋予安理会以和平方式或强制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根据二战后联合国维和事业逐渐兴起的新情况,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创造性地将维和行动解释为宪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与强制手段之间的一种干预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50号决议,决定向中东地区部署首支维和部队,负责监督执行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达成的停火协定。从此,联合国维和行动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之间的对立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联合国维和行动因此在数量、规模以及任务授权上受到了较大局限。维和行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停火、稳定战乱地区局势和为推动政治进程创造条件。维和人员不配备或只配备轻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将敌对双方隔开,监督双方执行业已达成的停火协定。

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大,其内涵也从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军事性维和使命,逐渐演变成具有军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务。联合国维和行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处理国家内部冲突和内战。而且,维和目的已经不仅仅限于通过军事干预手段防止冲突发生,更包括各种复杂的建设和平活动。如今,联合国维和人员中除了军人以外,还包括警察以及人权、法律、民政、经济、新闻和人道主义等各种领域的专业人才,其目的就是帮助发生战乱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持久的和平与稳定。

相关数字

1948-2008年,维和行动共计:63项

截至2008年底,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16项

其中非洲7项: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

联合国中非和乍得特派团

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

美洲1项: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

亚太地区3项:

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

联合国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组

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

欧洲2项: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

中东3项: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叙利亚戈兰高地)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截至2008年底,由维和行动部指挥和支持的和平行动:18项

参与人员

截止到2008年底,参加维和的军事人员77804人;联合国警察10766人;军事观察员2479人;总数为:91284人

在维和行动中提供军事人员和联合国警察的国家数目为:120

参加维和的国际文职人员人数为(2008年10月31日):5758

参加维和的当地文职人员人数为(2008年10月31日):13115

联合国志愿人员:2114

参加16个维和行动的总人数为:111271

参加18个维和行动的总人数为(包括2个政治特派团):113222

自1948以来在维和行动中死亡的总人数为:2575

财政支出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核定预算:大约71亿美元

从1948年至2008年6月30日为止维和行动总开支估计为:大约540亿美元

维和行动应收欠款为(2008年12月31日):大约28.8亿美元

中国维和

中国维和部队

1992年4月,中国第一支“蓝盔”部队——军事工程大队赴柬埔寨执行任务。1997年5月,中国表示原则同意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2000年1月,中国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到东帝汶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一级待命机制规定所派遣人员和装备必须90天内部署完毕;二级为60天;三级为30天),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可提供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

2003年4月,中国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连和43人的医疗分队组成的维和部队赴刚果(金)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于同年12月顺利组织了第一次轮换。第二批维和部队官兵在为期8个月的维和行动中,圆满完成了联合国赋予的各项任务。依照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规定,中国决定派遣第三批赴刚果(金)的维和部队,将第二批官兵轮换回国。

2003年7月,中国决定向利比里亚派遣一个包括运输连、工兵连和医疗分队在内的共550人的维和部队,将分批前往任务地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至2004年5月,中国已参与1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共派出约2300余人次的军事人员和253人次的民事警察。

2004年9月,联合国授予中国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全体官兵“和平荣誉勋章”。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95人乘联合国专机,前往海地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支赴国外执行维和任务的防暴队伍。截至2010年1月,中国共向亚洲、欧洲、非洲和美洲的7个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1569人次.,截至2010年1月仍有190名中国维和警察在东帝汶、利比里亚、苏丹和海地4个任务区执行任务。4名驻东帝汶中国维和民警荣获联合国勋章19名中国驻科索沃维和警察获联合国维和勋章。

主要任务

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授权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落实冲突方所签署的有关控制和解决冲突的各种协议,或者监督这类协议的落实,确保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顺利开展。

人员组成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包括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除少数由联合国从其公务员队伍中选派或从冲突地区就地聘用外,主要由联合国成员国政府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请求提供。由成员国政府提供给联合国使用的维和人员归联合国统一指挥,但成员国政府有权按一定的程序撤回其维和人员。

产生发展

维和行动由联合国首创,其早期形式为联合国军事观察团,成立的标志是1948年6月安理会派往巴勒斯坦地区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又向埃及的西奈半岛派遣了联合国紧急部队,成为联合国第一支维和部队。联合国于1960年7月~1964年6月实施的联合国刚果行动,使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几近失去成员国的支持。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一度陷入低谷,在1967年7月~1973年9月间联合国没有开展新的维和行动。1973年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新生。美国和苏联为向这场战争中各自的盟友表示支持,下令各自的战略部队处于戒备状态,局势极为紧张。尽管美苏双方均不愿看到一场核大战的爆发,但都不愿从强硬的立场上后退。为打破僵局,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被推上前台。1973年10月和1974年6月,联合国分别向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派遣了联合国第二期紧急部队和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随后,联合国又于1978年3月部署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尽管联合国维和行动得以恢复,但由于美、苏争霸的基本态势未变,在随后的10年里,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陷入低谷。在1948~1988年的40年里,联合国部署的维和行动仅有16项。冷战结束后,大国关系得到改善,相互间的合作得到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了快速发展。1989~1993年间,联合国就实施了15项维和行动,几乎是前40年的总和。这一时期,联合国既有在纳米比亚、柬埔寨和莫桑比克等地获得的巨大成功,也有在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等地的严重失败。世纪之交,联合国维和行动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截至2016年12月,联合国共计在世界各地的冲突地区部署了69项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除传统的军事职能外,增加了组织和监督选举等政治职能;协助司法改革、培训警察和开展执法等法治职能;协调经济重建工作等经济职能;监督人权、难民安置和人道主义援助等社会职能;临时行政等管理职能。即使是军事职能,也在监督停火、监督撤军等基础上增加了解除武装、复员部队和重新安置等新的内容。通常将1988年以前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称为第一代维和行动,即传统型维和行动,而将此后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称为第二代维和行动,即复合型维和行动。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正在由“维持”和平向包括防止冲突、促进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在内的一体化方向转变,故又被统称为“和平行动”。中国支持并积极参加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1989年,中国向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援助团派遣选举监督人员,标志着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开始。1990年,中国军队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军队共参加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官兵3.3万人次,有13名维和军人在执行任务中牺牲。中国的贡献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动指挥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安理会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决策地位。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启动、续延和终止,都须由安理会决定。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对维和行动实施指挥与控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日常运作由联合国维和行动部负责,维和行动部通过主管维和事务的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报告工作。因此,在联合国总部,“安理会―秘书长―维和部”形成了维和行动的指挥链。联合国的战地维和行动(即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通常为三级指挥体系。第一级为维和特派团总部,由军事、警察、民事和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特派团团长通常由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担任,负责对特派团各职能部门进行总体协调与管理。第二级为战区司令部,其机构设置与特派团总部相仿。第三级为战区司令部直接指挥的下属基层单位。在维和特派团的各职能部门中,军事部门的指挥体系最为独特,它由部队司令部、战区司令部和分遣队(或观察员队)组成。部队司令部通常由一名少将或中将任司令,下辖人事、情报、作战和后勤等处;战区司令部通常由一名上校任司令,下辖人事、情报、作战和后勤等科;各个战区又下辖数量不等的分遣队或观察员队。

基本类型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四大基本类型:①维持停火、隔离交战方部队。这类维和行动始于冷战时期,是冷战时期的主要维和类型。维和行动在冲突各方签订的停火(或停战)协议基础上开展工作。执行维持停火(或停战)任务的主要是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他们昼夜观察停火线两侧的军事形势,并将任何违反停火(或停战)协议的事件向联合国报告,从而达到监督和维持停火的目的。执行隔离交战方部队任务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他们在交战前线建立非军事区或缓冲区,从而达到使交战方部队脱离接触的目的。其典型代表是部署于以色列与其阿拉伯邻国之间的几项联合国维和行动。②预防性部署。由可能发生冲突的国家提出请求,联合国将维和部队或军事观察员部署于可能爆发冲突的地区,以防止冲突的发生或其他地区的冲突向本地区蔓延。预防性部署部队采取与第一类维和行动相同或相似的维和方式。这一类联合国维和行动只出现过一次,即1995年3月~1999年2月部署于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③执行全面和平协议。这一类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冷战结束前夕,是冷战后的主要维和类型。维和行动在冲突方所签订的全面和平协议基础上开展工作,其履行的职能不仅包括传统的维持停火和隔离交战方部队,还包括临时行政、组织或监督选举、解除武装、复员部队、安置难民、监督人权和经济重建等广泛内容。联合国在纳米比亚、柬埔寨和东帝汶等地区的维和行动是其典型代表。④建设和平行动。联合国大规模维持和平行动结束后,仍将保留精干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继续从事经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其典型代表如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联合国塞拉利昂办事处等。

发展趋势

联合国维和行动显示出一些明显的发展趋势:①维和行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与预防性外交、促进和平和建设和平的各种努力将整合为一,彼此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维和行动”将被“和平行动”所取代。②随着暴力冲突的日益国内化、冲突派别的多样化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日益重视,维和行动中建立的同意、公正和非武力等原则将受到更大的挑战。“强制”维和和人道主义干预可能会增多。③由区域性组织、自愿国家联盟实施的维和行动将日益增多,非政府组织作用增大,发挥的作用有扩大趋势,但联合国在维和行动中的主导地位仍将保持,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在维和方面将呈现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局面。

根本原则

在长期的实践中,联合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指导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根本原则。主要有:①合法性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国际法的原则,并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联合国会员国的广泛参与。②同意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在部署前,必须首先取得冲突各方同意。③公正性原则。联合国维和人员在履行维和使命时必须公正对待冲突各方。④非武力原则。联合国维和部队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来达到维持和平的目的。⑤统一原则。组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各国分遣队必须接受联合国的统一指挥。这些原则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区别于传统军事行动的主要特征,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