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又称消费者贷款,主要指的是用于留学、房屋装修、购买耐用品即购车等方面的个人贷款。从种类上看,消费贷款包括住宅抵押贷款、非住房贷款和信用卡贷款。消费贷款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贷款期限较长等特点。消费贷款类似于次级贷款。

中文名

消费贷款

别名

消费者贷款

特点

用途广泛 贷款额度较高 期限较长

基础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消费者信用

所属类型

金融贷款类

所含种类

抵押贷款、非抵押贷款、信用贷款

基本介绍

定义

消费贷款也称消费者贷款,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消费者信用为基础,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

特点

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贷款期限较长等特点。

高风险、高收益、周期性(长期性)、利率不敏感性。

种类1.4万次播放03:09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条件,一般能贷多少钱?3分钟了解清楚

居民住宅抵押贷款

非住宅贷款

主要包括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和旅游贷款。

信用卡贷款

申请过程

申请条件

消费贷款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8)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流程

1. 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质押、抵押、保证人担保的证明文件到贷款经办网点填写申请表。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在15日内答复借款人。

2. 借款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3.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在可用额度范围内,可以随时支用,支用时填写贷款支用单支用贷款。建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4.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的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欠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5.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满前,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流程

①客户咨询→②借款人申请、建档、收费→③银行面签→④银行审批→⑤领卡及放款→⑥财务结算→⑦抵押登记→⑧贷后服务

收费标准

1)担保费:按贷款额的2%收取,但不低于4000元。

2)担保费:按贷款额的1.5%收取,但不低于3000元。

注意事项

准备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产权人(共有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丧偶提供丧偶证明及继承公证书)

2)收入证明和近3个月工资单、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且经过年检;

3)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证及原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央产房需提供房屋上市证明;

4) 贷款消费用途;

5)外省市居民需提供暂住证及长期居住证明;

7)借款人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提供学历证明;

注:为了能提高借款人审批成功率,客户可为自己提供收入情况的附加证明如:存款证明、年薪制证明、年终奖金、工资单、工资卡对帐单、定期存款单、完税证明等任选几项,如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可提供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单位营业执照、年利润分红等。

重点提示344次播放00:56个人消费贷款可以用作投资或炒股吗

1)贷款年限:1~10年。

消费贷款

2)贷款金额:最低单笔5万元。

3)抵押率:抵押房产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5%;写字楼、街面商业用房、别墅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5)借款人年龄: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银行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接受未成年人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6)抵押物:北京城区及远郊区个人名下完全产权的商品房、成本价房、别墅、商铺、写字楼等(抵押房产建筑面积最低不得小于30平方米)

7)房屋年限:抵押房产的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30年。

8)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同时会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抵押率不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对于深发VIP客户或其他属于建行重点客户的,可按下浮利率执行

9)签署借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借款人和产权人夫妻双方到场。

10)取款时,借款人可带本人身份证到行取款或到我公司办理取卡手续。

11)借款人必须是产权人。

常见问题

1,我准备抵押的房产建成年代较早,可以办理贷款吗?

答:房龄需在20年以内

2,我能够获得多少贷款?

答:我们将根据您的收入,信用记录,支出,存款及其他资产贷款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您可获得的贷款金额。

3,如果我的收入偏低或者年龄偏大,还能申请到贷款吗?

答:可以,在我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如果您的年龄偏大或者收入偏低,可以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提高资信能力。

4,贷款后,我该如何还款呢?

答:您在我行办理贷款以后,我行将按照您选定的还款方式,定期自动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取每期应还款额,您只需在您的还款账户中留足还款金额即可,您可以在我行各网点或我行自助存款机办理存款,或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在开通银联跨行转账业务的地区,您还可以通过此项业务的其他银行的ATM机进行转账还款。

5,可以提前还款或者部分还款吗?提前还款我需要支付费用吗?

答:在还款期限内,您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随时调整还款计划,收取费用将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执行,您提前部分还款后,还可以选择两种还款方式:

1,还款期限不变,还款额相对减少,

2,还款额不变,期限相应缩短。

6,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否用于购买北京地区以外的住房?

答: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并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及合理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则贷款可用于购买北京地区以外的住房。

最新情况

普遍上浮

2012年10月,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包括车贷、房屋装修贷款,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利率普遍上浮10%至15%,股份制银行则大多上浮20%到30%;甚至传出首套房贷优惠也可能要取消的消息。至于个人经营类贷款利率上浮更加厉害,将达30%-40%,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的达到50%。

现象说明

首先,各银行普遍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是出于自身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考虑的。从资金上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短,周期短,占用资金时间较短,归还回笼资金较快,对银行保持充足流动性非常有利。从经营上看,两次下调利率后,存贷款利差缩小,银行利差收入受到影响。同时,持续几年的信贷快速扩张已经不可持续,依靠扩张信贷规模的盈利模式难以为继。在这两种因素制约下,银行力图通过上浮贷款利率,尽可能扩大存贷款利差来增加收入,提高利润水平。

其次,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是银行自主定价的权力,无可厚非。上浮幅度都在央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内,是银行适应市场、根据内部业务运营状况自主定价权的体现,又不违背现行利率政策。

但是,从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现状看,银行纷纷上浮包括房贷利率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有点不合时宜。我国经济已经连续6个季度下行,并且这种下滑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三驾马车中,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已经不可持续,出口受外部需求不振影响基本上停滞,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无论是应对眼前的经济下滑,还是促使我国经济迈上长久健康发展轨道,都显得异常重要和非常迫切。

现象分析

从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来看,当前的存贷比严重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操作。根据银监会的既定政策,银行业存贷比75%的指标不会进行调整。如此高的存贷比,势必使中国银行业在季末、季初及月末、月初出现存贷款大幅波动的情况。

冲存贷比时点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的主要工作,对于“吸储”能力较弱的银行而言,收缩贷款成为必然,即使是优质贷款的个人消费贷款也得收紧。

从商业银行经营的内部环境来看,已进入第四季度,本身体量和需求贷款额都很庞大的国有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所减少;除了国家政策明定要给予扶持的小微企业之外,那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有些是各级政府明确支持的,银行不能对其提高利率。而银行能够对其提高利率的,多半是风险极高的。

而中资商业银行未必有能力帮助其控制风险,因而多半没有魄力敢提供足够的贷款。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只有向已经在手的个人消费贷款开刀――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

中国消费者贷款融资的渠道的确不多,面对银行提高消费贷款利率,要想按揭消费,好像只能“伸头挨宰”。然而从长远来看,按揭消费的人会越来越少,受损失的还是商业银行自己。因此银行此时此刻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简直给人有点杀鸡取卵之感。

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不仅增加了消费贷款个人的负担,而且客观上降低了中国居民消费的欲望,这与扩大内需、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宏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在当前经济不景气情况下,银行普遍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必将大大抑制百姓消费,影响启动消费、扩大内需,是逆经济环境而动,背离刺激消费、启动内需迫切要求的行为。如果消费难以启动,经济出现深度下滑,银行贷款对象将大幅度减少甚至存量贷款风险将暴露,到头来银行自己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总之,在中国经济遭遇异常困难之际,银行普遍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显得不合时宜。

银行回应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农商行在本市的首套房贷眼下仍然延续基准利率7.05%基础上再八五折的标准。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的首套房贷则是基准利率的九折。

在北京多家银行调查发现,原来众多银行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并非新闻――早已上浮了1至2年了,而且上浮比例落差很大,也有个别银行比如天津银行仍然维持基准利率按兵未动。至于首套房贷,目前各行在本市最高的首套房商贷利率也不过是与房贷基准利率持平,即7.05%,远未到网上一些人所惊呼的上浮至基准利率的1.05-1.10倍,不过近半月来的确有银行房贷利率较前阶段小有上浮。

农业银行宾水西道支行的一位客户经理:众多银行关于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上浮绝非刚刚发生的事儿,“至少有1年到2年时间了,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会儿一下子成了新闻。”各行上浮的比例不一样,农业银行大概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15%-20%,但近半年来,农行已经基本不做这方面的业务了,尽管个人消费类贷款这一品种还存在于该行目录之中。

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个人信贷部也证实了农行的说法。一份招商银行针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表格,其中1年期贷款利率在7.8%-8.4%之间,也就是说,在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了30%-40%。她强调,招行一直都是采用这个标准。

此外,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在本市所作的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利率一直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20%左右,建设银行针对房屋装修、留学类的贷款利率则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天津银行的客服人员确定该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从开始一直保持为基准利率没动,是各银行中比较低的。

动态

房贷业务:部分外资银行已暂停

中资银行已全面收缩房贷业务,首套房贷利率已普遍上调至基准利率及以上,只有极少数外资银行,仍保持部分优惠政策。

不过,外资银行也开始收缩房贷业务,个别银行暂停了房贷业务。笔者以客户身份咨询渣打银行海珠区一支行时,一客户经理表示,支行层面已暂停受理房贷业务了。东亚银行客户经理在接受笔者咨询时表示,该行的首套房贷利率已执行最低上浮10%的利率,此外,需要收取0.5%的贷款安排费和800元左右的文本费。

不过,仍有部分外资银行的房贷业务照常办理。24日,汇丰银行广州地区一支行理财经理表示,汇丰银行房贷业务照常办理,利率最高仍可以下浮10%,但是否能够获批下浮利率,要看贷款申请人个人情况而定。花旗银行一房贷业务的经理在接受咨询时也表示,对于优质客户,利率最高仍然可以打九折。

消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高达100%

在房贷业务继续收缩的同时,银行却开始抢食高息的无抵押消费贷款。

2015年5月29日,由苏宁发起的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南京宣告开业,这表明苏宁开始向个人消费贷款进军,与其他互联网巨头一样,苏宁定位于“长尾市场”,瞄准的是月消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普通消费者。

相关法规

2021年3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教育厅(教育局、教委)、公安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近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加强教育引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

(一)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严格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管理

为满足大学生合理消费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

要加强营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备,并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综合评估大学生征信、收入、税务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状况,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贷资金流向符合贷款合同规定;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严禁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及时掌握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状况变化情况,健全应对预案,确保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整体业务风险可控。

要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妥善管理大学生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要加强征信信息报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所有信贷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不同意报送信贷信息的大学生,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三)强化风险整治及监督检查

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各类手段,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一是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二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对于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机构,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学生金融知识教育和救助帮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和校园稳定。一是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内容,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邀请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讲座,阐述不良网贷危害、分析借贷“追星”等校园不良网贷案例,切实提高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诚信意识教育,教育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学生身份,不得恶意骗贷、违约,珍惜个人征信记录,警惕网络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二是不断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要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对于已经陷入网贷泥淖的大学生,建立专项机制,指导他们通过理智有效的方式解决所欠网贷问题,加强心理干预辅导,教育引导他们珍视生命,理性处理碰到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学生开展拓展学习、创新创业等,满足学生发展性需求。三是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要加强学生消费理念教育,将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意识与学生日常思政教育相融合。关注学生消费心理,及时纠正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生活消费、人际消费、娱乐消费等方面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努力做到早防范、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

三、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情

各地网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高校和金融、教育、公安等管理部门,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指导相关单位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2月24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