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107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捐赠外购材料企业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与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最大不同就在于增值税的处理。企业捐赠外购材料属于改变材料用途,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和材料成本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3 2008年度,甲公司将材料一批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给灾区,材料实际成本50万元,同类材料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5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另外,甲公司还以支票一张,直接捐款给某村小学5万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635000

贷:原材料 5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银行存款 50000

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注意在捐赠时按公允价值计算其增值税。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4 2008年度,乙公司通过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设备一台,原值3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分录如下:1。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2。捐赠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30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 以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予纳税调整。

例1 2008年度,乙公司通过慈善总会向灾区捐款15万元,通过县政府教育局向某农村小学捐款5万元,均以支票付讫。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库存商品企业以自产产品捐赠活动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商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2 2008年度,甲公司以自产产品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给灾区,自产库存商品品实际成本90万元,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