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中文名

专用存款账户

定义

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

特点

有利于监督管理

适用对象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产品简介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2.社会保障基金。

13.住房基金。

14.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程序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申办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业务的许可证。

业务特点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要求: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可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使用事项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也不同。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可支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