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士官是指部队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招生专业有严格的限制,服役期限为服完入伍时的后一期。招收士官,经过4个月的培训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在4个月的培训期间拿义务兵津贴费。士官批准入伍的时间为7月底。6月30日前完成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确定招收对象和签定协议书。8月2日—10日组织交接运输。

中文名

大学生士官

职务

士官

来源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

对象

大学生

要求

体检、政审、专业审定

相关规定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

任命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收部队根据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规定的年限晋升。

(一)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1年的,任命为下士并授予下士军衔;满1年、不满4年的,任命为中士并授予中士军衔;满4年、不满8年的,任命为上士并授予上士军衔。

(二)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不满3年的,任命为中士并授予中士军衔;满3年、不满7年的,任命为上士并授予上士军衔。

招收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函授生、自考生、委培生和中专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专业需要,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下同)、女性年龄不超过23周岁,女性招收专业仅限于临床医学、护理和通信技术;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招收程序和办法

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组织实施招收工作。报名登记环节,直招士官网上报名,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平台”查询招收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直招士官报名(直接到兵役机关报名的毕业生,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院校开具的学历证明)。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试点单位选派干部参加考核并负责接收。其工作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应招人员,必须是本人自愿,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

(二)体检政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招人员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三)专业考核。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招人员必须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标准,由试点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

(四)招收审定。征兵办公室和部队招收人员对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研究提出拟招收的人员名单,并报上级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的军级单位审核。

(五)批准入伍。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考核合格并经上级审核同意的招收对象,由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

(六)组织交接。招收士官的交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和退兵办法,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时间安排

4月10日开始报名,5月20日报名结束,7月15日前,完成体检政审、专业审定、定兵、协议书签订等工作;入伍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起算,8月2日至10日到达部队。[1]

享受待遇

(一)经批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由招收地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二)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以应届毕业生应招入伍后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一级二档、二级一档)为例,不同档次工资待遇分别是:一级二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570元、军衔工资10元、职业性津贴160元、工作性津贴140元、生活性津贴320元、伙食补贴35元、生活补贴60元、住房公积金17元、住房补贴237.45元、伙食费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30天计,扣交伙48元),共计1819.45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二级一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700元、军衔工资10元、职业性津贴180元、工作性津贴180元、生活性津贴180元、生活性补贴460元、伙食补贴35元、生活补贴150元、福利25元、房租补贴10元、住房公积金30元、住房补贴290.67元、伙食费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30天计,扣交伙48元),共计2340.67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

退役安置

招收的士官,满足专业条件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政策规定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以下简称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是指按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第三条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对士官人才的需要,坚持保障重点、专业对口、充实基层、招用一致的原则,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

第四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招收士官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县级经上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第五条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提出。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

第六条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其中专业训练经费按照总部下发的军事训练费学兵标准执行,纳入相关事业经费保障。招收士官所需的差旅费,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报销,其中运输纳入军事运输计划的经费按军运后付渠道办理。

第二章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毕业高校对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是从事生产、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在专业技术学校或者培训机构接受本专业培训满2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就的优先招收。

第九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未婚、不超过24周岁,其中女性不超过23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28周岁。因部队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招收士官的当年另行确定。

第三章招收程序

第十条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签订协议、批准入伍、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招收对象应当本人申请,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第十二条招收对象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高校进行专业审定,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附件一);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应当共同组织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由施考人员对招收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作出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附表二)。

第十四条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合格者,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附件三)。

第十五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招收士官名单进行不少于10天的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被批准入伍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从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函(附件四)通告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界定入学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收到通告函后,应当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怕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事宜,并将回执传真或发往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的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

第十七条招收士官的交接,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由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于招收士官起运前到达接兵地区,负责将招收士官接回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选择在招收士官相对集中的城市与部队实施交接,交接时间在定兵后至起运前,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与大军区级单位商定。

第十八条招收士官的运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于起运开始日的15天前,向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运输计划。同一日期、车站、车次出发,我欲乘行人数在80人或车厢定员60%以上的始发运输,按军事运输计划办理;其它零星始发运输按购票计划办理。中转运输,由接兵部队派人于运输中转日的15天前,向中转站所在的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按购票计划办理。

第十九条招收士官档案材料包括:《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有学籍档案材料,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有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参照征集义务兵办法执行。《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和《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自行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部队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士官,可以根据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招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检疫复查与训练使用

第二十二条招收的士官到达部队后,应当进行检疫和复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具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部队应当及时查验招收士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或者专业与招收计划不符的,经部队大军区级单位批准,退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接收。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60天。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的,在首次授予士官军衔前仍可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作退兵处理的招收士官,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从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应当接收其学籍档案,按照其同届毕业生的规定作出安排。招收的士官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补发其在部队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二十四条招收的士官入伍后,应当组织任职训练,训练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年度计划,分入伍训练、岗前专业训练、岗位跟训三个阶段实施,每个阶段的时间为2个月,其中入伍训练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集中组织,进行我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光荣传统教育,学习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完成军事共同科目训练;岗前专业训练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统一集中组织,进行其在部队所从事专业岗位的训练;岗位跟训由分队组织,在其分配的专业岗位进行实践性训练。每个训练阶段结束后,承训单位应当对招收的士官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鉴定归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训补考。

第二十五条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由大军区级单位执照保障重点、按编配备、专业对口、招用一致的原则,统一分配到旅(团)级部队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分配的士官,应当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

第五章任命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军衔授予和晋升,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命令。首次授衔的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年数计入服现役的时间,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下达命令;其中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还应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计入服现役的时间,具体对照表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招收的士官应当至少服满高一个军衔级别的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现役。未服满规定的最低服现役年限,个人坚决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劝说无效的,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二十九条招收的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并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第六章待遇

第三十条招收的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招收的士官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比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全日制中专学历的高定1个工资档次,全日制大专和本科学历的高定2个工资档次,具体对照表见附件五。

第三十二条招收士官的被装,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入伍士官被装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招收的士官,符合士官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负责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招收计划,或者工作粗疏、玩忽职守的;

(二)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条件,造成退兵或影响招收质量的;

(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大军区级单位”是指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大学生士官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