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2018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与《咬文嚼字》编辑部利用大数据搜索,联合发布2018年度十大反腐热词。投案自首入选2018年度十大反腐热词。

中文名

投案自首

拼音

tou an zi shou

定义

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

出处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类型

法律术语

时间范围

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

目的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于

被人说服后去投案或在陪同下投案

社会影响

入选2018年度十大反腐热词

词目释义

投案

投案,即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章裕昆 《文学社武昌首义纪实》:“越二日,海鸣 投案。幸得各报声援,两人均判徒刑一年半寝事。”柳青 《创业史》第二部第八章:“我办下啥错事要到乡上去投案?”

投案自首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相关法规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在逃犯罪人员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八、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九、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严格为检举揭发人员保密,并对其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人员,并得以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员。如果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发生实例

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艾文礼由此成为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随后,多地出现监察体制改革后投案自首的“第一人”。此外,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消息也屡见不鲜。2018年,问题官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成为反腐“新亮点”,一方面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2]

2018年8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发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