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主权领空是指一国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属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文名

领空主权

外文名

Sovereignty of airspace

词性

名词

拼音

lǐnɡ kōnɡ zhǔ quán

基本介绍

中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含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内海、领海的上空为中国的领空。""国家对其领空实施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有权禁止或允许外国飞行器通过或降落。领空是国家进行空中航行和运输以及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国家的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外国飞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一国领空,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对非法入境的军用飞机,该国有权对其采取措施,甚至有权将它击落。二是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规定航空器内发报机的使用;未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载运军火或武器;禁止或管制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使用照相机。一般认为,在外国领空进行照相侦察是违法的。三是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拒绝外国的航空器为了取酬或出租在本国境内进行国内的旅客、邮件和货物运输。四是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国家为了安全和军事的需要,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空中禁区飞行。

1919年国际《巴黎航空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在国际实践中,遇有外国民用飞机擅自飞入一国领空,主权国有权要求其离境或强令其在指定机场降落。国家对于外国军用飞机非法入境,可向飞机所属国家提出抗议。我国一向坚决维护国际法公认的规定,依法行使领空主权,反对外国飞机非法越境。197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我国领空的适航空域、航路和飞行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发展国际航空事业,1958年加入了国际《华沙公约》,发展与其他国家在航空方面的友好往来,并与缅甸、蒙古、朝鲜、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缔结了航空协定。与世界各地开辟了通往亚、非、欧、北美洲的国际航线,飞往20多个国家,通航里程达10万多公里。到1958年,共有国际国内航线267条,航线里程约37万公里,年载运旅客量达747万人次,运输总周转量4.2亿多吨公里。国内航空运输已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四通八达的国内航空运输网。共有民用机场90多个,航线240多条。全国除台湾省外,各省、市、自治区首府和主要城市与首都有航班连接。此外,为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还建立了为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服务的专业航空体系。设有航空服务公司,拥有十多种机型几百架飞机。服务范围遍及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可进行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调查等一系列作业飞行。航空的发展,对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战时支援空中作战,增强我国领空防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未来反侵略作战的需要,今后在加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同时,加快航空的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