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地区所持有的证件。

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批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即将到期失效,所有持本式台胞证的台湾居民须换领电子卡式台胞证或申办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

中文名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文名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

目的

来往大陆地区时出入境身份证件

别名

台胞证

发证机关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使用人士

台湾地区居民

历史沿革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清日讲和条约),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此时开始至1945年以前,由于台湾受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人进入大陆地区,是以“日本人”的身份进入,亦有少部分归化持有中华民国护照。

1945年之后两岸同属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往来之间不需持有证件。1949年之后,两岸由于国共内战等因素分隔,之后中断交流近40年。

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重新开放大陆探亲,仍视两岸为一个中国,不接受台湾人民持“中华民国护照”进入大陆。故由大陆地区公安部发行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供台湾人士进出大陆地区。

2018年11月26日,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证服务效能,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多项缩短办证时限的便利措施。[1]

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批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即将到期失效,所有持本式台胞证的台湾居民须换领电子卡式台胞证或申办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3]

使用说明

由于政治的原因,台湾当局方面仍视大陆地区为境外地区,因此台湾居民前往大陆时,仍需持“中华民国”护照出关,至大陆边检时,再以《台胞证》入境。造成前往大陆的台湾居民,在护照会有台湾方面的出境纪录,却无目的地的入境纪录的奇特现象。而台胞证则只有台湾居民进出大陆边检的纪录,并无台湾居民来自目的地的出境纪录。

国务院2015年6月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

功能

早期台胞证的功用仅供为台湾居民入境大陆用的旅行证件,然而随着2008年来两岸交流密切,越来越多的台湾人前往大陆投资发展,进而长期定居生活。做为旅行证件的台胞证成为台湾居民在大陆上唯一的合法身份证及法律证件(除非该台湾人持有外国护照),台胞证已经不再只限于旅行证件,形成类似台湾居民在大陆的身份证,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凭持台胞证就业、就医、置产、开户、融资等,功能已经远超过旅行证件。

证书样式

新旧版台胞证图样

旧版本式台胞证的颜色为土黄绿色的封皮,印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烫金字样以及烫金的徽章图样。内页盖上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字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的红色印章。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公告自当月6日起在福建省试点发行卡式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15年9月15日,公安部宣布决定启用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电子台胞证、台胞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9月21日起开始受理电子台胞证的申请,同时停止签发现行本式台胞证。

计算时间

签证又分单签和多签。单签即为一次签证有效,多签是指在有效期内多次签证有效。台胞证的有效期均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而且证件上面也明确注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而不是有些台胞所理解的,从他们进入大陆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的有效期。

办理流程

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及相关规定

办理条件

居住在台湾的台湾居民

办理材料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②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③交验申请人台湾的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因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⑤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出生证明。

办理程序

1、台湾居民从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

2、台湾居民事先未在境外办妥有效证件及签注而来大陆的,可以向经授权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3、台湾居民从澳门地区参加短期团体旅游珠江三角洲的,可以向授权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签证办事处申请。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每证50元;5年有效,每证250元;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40元/本;

一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加注,50元/项次;

证件加急,120元/本(加收);

签注加急,50元/枚(加收)。

办理时限

一般为7个工作日,有正当紧急事由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口岸办理一次有效证件不应超过30分钟。对同时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签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

1、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2、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沈阳、大连、成都、青岛、武汉、广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庆、长沙、昆明、西安、天津、宁波、济南、哈尔滨、烟台、徐州、郑州、无锡、南宁、长春、盐城、温州、贵阳33个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温馨提示

(一)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签注有效期不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

补发程序

补换发五年有效台胞证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1、台胞证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提交申请人1张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持证人声明;

因证件损毁等申请换发的,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因证件遗失申请补办的,须提交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可以向授权的福建、上海、江苏、北京、天津、重庆、浙江、广东、四川、辽宁、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换发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港币)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40元/本;

②一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③加注,50元/项次;

④证件加急,120元/本(加收);

⑤签注加急,50元/枚(加收);

⑥遗失补办证件,480元/本;

⑦损毁换发证件,480元/本。

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本;

2、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50元/本;

3、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0元/本。

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办理期限

对同时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

1、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2、福建、上海、江苏、北京、天津、重庆、浙江、广东、四川、辽宁、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目前可以向授权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福建、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在其他省(区、市)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

福建省福州、厦门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代办旅行社受理金门、马祖、澎湖地区居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