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址设在北京。[1]

中文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外文名

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

别名

PCAC

组织性质

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

2011年5月23日

发展历史

2021年

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信贷政策精准适应市场主体需要,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实效。[3]

2021.05.18

中国三大行业协会集体发声,“币圈”迎来监管重拳整治。当晚,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2]

2014年

2014.01.2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和任免了新一届常务理事和新一任会长、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任协会新一任会长,会议审议了协会2013年工作报告、财务运行情况以及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等事项。

2013年

2013.12.03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发起组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综合性金融集团、主要银行及清算组织、支付机构、P2P网贷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及其他机构70余家机构成为首批发起成员单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当选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协会聘请17位各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委员会作为智库提供支持。

2013.06.27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第一次成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了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选举产生了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中国银行任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第一任主任委员单位。

2013.06.27

《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支付清算行业120余家机构代表参加发布会。这是支付清算协会首次面向社会发布涵盖支付清算行业全业务领域的报告,系统地反映了我国2013年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状况,对于社会各界了解支付清算行业发展,把握行业发展热点和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2013.04.2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的“中国支付清算论坛”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创新驱动:支付改变生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论坛并讲话。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应邀出席论坛并做主题发言;相关商业银行、通讯运营商、国内外清算组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等相关负责人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论坛上进行了专题演讲。支付清算行业近300余名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了论坛。

2013.03.2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召开了多用途预付卡行业座谈会,邀请人民银行、中央纪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3.03.13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易宝支付承办,新华网、金融时报协办的“网络支付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此次宣传周活动是网络支付行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型支付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2013.03.07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式对外发布实施《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后。《指引》的发布填补了互联网支付风险管理自律规范的空白,对完善支付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主体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013.02.28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1名监事和授权代表参加了监事会会议,王永利监事长主持会议。62名理事和授权代表参加了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列席,会议由李德功副会长主持。

2013.02.21-2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京分别召开预付卡和网络支付业务座谈会,研讨新兴支付业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传导行业政策要求,谋划行业未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3.01.25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信息技术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信息技术专家参加了会议。大会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主持。

2012年

2012.11.30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支付密码应用经验交流座谈会”在京召开。座谈会为银行类会员单位了解支付密码应用推广现状,相互汲取有益经验和做法提供了借鉴,拓展了支付密码应用业务创新思路,丰富了针对具体实践问题的应对策略,有助于支付密码应用推广工作的深入推进。

2012.11.2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主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负责人及代表80余人参加会议。

2012.07.24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中国银联、Visa公司承办的“中国支付安全高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论坛并讲话。

2012.06.29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协会24名常务理事和授权代表参加会议,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主持。

2012.05.18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商业银行支付清算与流程优化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旨在分享和交流支付清算与流程优化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商业银行流程优化工作进程,提升商业银行服务效率和水平。

2012.04.25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协办的“银行卡跨行收益分配国际经验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分享了国际相关经验,深化了对银行卡收费定价体系的认识;推动了国际间银行卡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为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012.04.10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联、金融时报社、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支付清算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本届高峰论坛的主题为“移动支付: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论坛并讲话。

2012.03.23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预付卡创新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旨在积极探索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的预付卡发展模式,推动预付卡业务创新与转型,促进预付卡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2012.02.29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

2012.02.2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李德功副会长主持。63名理事和授权代表参加了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

2012.02.2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1名监事和授权代表参加了监事会会议,王永利监事长主持会议。

2011年

2011.12.28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1.11.01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副司长周金黄陪同下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检查指导工作。

2011.08.3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2011.08.1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第一次成员大会在北京召开,从事网络支付应用业务的71家会员单位作为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首批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2011.08.05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工作委员会第一次成员大会在北京召开,从事银行卡业务的67家会员单位作为银行卡工作委员会首批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2011.07.2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第一次成员大会在北京召开,从事预付卡业务的20家会员单位作为预付卡工作委员会首批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2011.06.02

民政部正式行文批复,准予协会成立登记。

2011.05.23

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民政部副部长姜力、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到会致辞祝贺。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黎晓宏出席会议。

2011.05.06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出席并发表讲话。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组成员以及164家银行、财务公司、特许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2011.01.25

协会筹办获得国务院批准,2011年2月10日民政部正式行文批复,准予协会筹备成立。

2010年

2010.11.12

中国人民银行代发起人向民政部提交了筹备申请材料。

2010.01.25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人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9年

2009.12.25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征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成立发起人的通知》,并最终选定61家在业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协会发起人单位。

建设宗旨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结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综合部、会员与培训部、法律与权益保护部、业务协调一部、业务协调二部、业务协调三部、技术与标准部七个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截至2014年3月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设立七个工作(专业)委员会,包括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图示

组织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Clearing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

(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

(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

(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

(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

(二)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八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准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经本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做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经营范围调整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发行内部刊物。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由本会筹备组决定)。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会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六)审议决定本会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人民银行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定建议;

(七)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八)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九)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十一)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审议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责;

(六)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八)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会员单位派驻本会工作人员的人选由本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常务副会长与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支付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条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人民银行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民政部、人民银行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人民银行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人民银行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