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公民依照法律在一定年龄内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脤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中文名

义务兵役制

外文名

systemofcompulsorymilitaryservice;compulsoryservicesystem

又称

征兵制

注音

yì wù bīng yì zhì

优点

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

发展介绍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民军制、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一般认为始于法国,完善于普鲁士。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征集18~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25岁的男性未婚公民或无子女的鳏夫义务服役。

1798年9月,法国《征兵法》(《儒尔当法》)规定,凡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期为6年。

1814年普鲁士颁布《军事法》,规定20~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然后转入后备军服预备役,使义务兵役制更趋完善。19世纪后,世界许多国家先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21世纪初,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对公民服兵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男性公民均须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时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据自愿的原则服兵役。公民的应征年龄一般是18~22岁。服现役的期限,多数国家为2年,也有的为12~18个月,还有的为5~10年。服满现役,按规定转入预备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30日公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18~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原则,可征集18~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又称士官)。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战时遇有特殊情况,36~45岁的男性公民也可被征集服现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现役期限短,定期进行轮换,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健壮,又可更多地储备后备兵员,还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达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目的。义务兵役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主要是服现役期限短,掌握复杂的现代军事技术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全志愿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优点和不足

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

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服役期限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退役后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