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直译“国家元首”,语范的统一译名是“州长”)是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元首的正式头衔,由最高元首委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在马来西亚,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是四个没有世袭君主的州属,最高元首在咨询州立法议会的意见后,根据首相的建议委任四位州元首。州元首的尊称是阁下(Tuan Yang Utama, TYT),即英语称谓的“His Excellency”。

州元首是上述四个州属的首脑,他的主要职能是委任立法议会议长(Yang di-Pertua)、行政议会或内阁首席部长(Ketua Menteri),并根据首席部长的建议委任行政议会或内阁的行政议员,在州内行使特赦权,以及根据荣誉制度法令授予勋章和册封荣誉头衔。

上述四个州属的委任州元首和和九个马来州属的世袭君主有几个不同点:

州元首虽然是统治者理事会的成员,可是他不具备成为最高元首的条件,也没有投票权。

州元首不是有关州属的伊斯兰教领袖。

在1976年以前,砂拉越、槟城和马六甲元首的头衔是“Governor”(沿革自殖民地时期的“总督”),在马来语中是“Yang di-Pertua Negeri”;沙巴元首的头衔同样是“Governor”,在马来语中则是“Yang di-Pertuan Negara”。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邦,新加坡元首同样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头衔;1963-65年,新加坡成为马来西亚的第14个州,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的头衔。由1976年开始,砂拉越、槟城、马六甲和沙巴元首的头衔统称为“Yang di-Pertua Negeri”。

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颁布“Yang di-Pertua Negeri”的统一译名是“州长”,但民间约定俗成的惯用语是“州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