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月,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第29次常委会通过了钱玄同的《搜采固有而较适用的简体字案》,呈请教育部施行。经教育部批准同意后,委托钱玄同主持编选《简体字谱》。1935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一共收录了324个民间流传最广的俗字、古字和草书字。但因为有争议,第二年2月,《第一批简体字表》被收回。

民国《第一批简体字表》的两个说明是这样的:1)简体字为笔画省简之字,易认易写,别于正体字而言,得以代繁写之正体字。2)本表所列之简体字,包括俗字、古字、草书等体。俗字如“体、宝、岩、蚕”等,古字如“气、无、処、广”等,草书如“时、实、为、会”等,皆为已有而通俗习用者。

中文名

第一批简体字表

外文名

The first batch of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s t

繁体

第壹批簡體字表

公布时间

1935年8月

简介

第一批简体字表

第一批简体字表

1935年8月,《第一批简体字表》发布,收简体字324个。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大规模推行简化汉字。1936年2月教育部奉行政院命令,训令“简体字应暂缓推行”。《第一批简体字表》与《简化字总表》有所不同,例如“麽”简化为“庅”而不是“么”("么"原本是“幺”的俗体,后成为“麽”的简化字)。

历史

第一批简体字表

1919年,五四运动揭开了新民主主义**的序幕,随着白话文逐渐取代文言文,改革汉字的呼声逐渐高涨。

1920年,语言学家钱玄同在《新青年》上发表文章,主张推广简体字。

1922年,钱玄同和北京大学教授黎锦熙向中华民国政府国语统一筹备会第四次大会提交了文件《减省现行汉字的笔画案》,其中提出8种简化策略,这是第一次系统提出汉字简化方法。蒋介石对此表示关注。他询问教育部部长王世杰的意见如何。王世杰回复道:“我个人认为,有的汉字笔画确实太多,应该作些简化,但只能逐步进行。”于是,蒋中正决定逐步推行简体字。王世杰把简体字的事情全权交予黎锦熙处理,黎锦熙提交了1000余字的简化字,王世杰认为太多,删减到三四百字。

第一批简体字表

1923年,胡适在《国语月刊·汉字改革号》的《卷头言》中说:“语言文字的改革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然而“中国的小百姓不但做了很惊人的文法革新,他们还做了一件同样惊人的革新事业:就是汉字形体上的大改革,就是‘破体字’的创造与提倡”。

1928年,胡怀深的《简易字说》出版,这是为简化汉字服务的最早的资料专书。1930年,刘复、李家瑞的《宋元以来俗字谱》、卓定谋的《章草考》、陈光尧的《简字论集》等出版。1931年,徐泽敏的《常用简字研究》出版。1932年,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编的《国音常用字汇》出版,收入了宋元以来的大多习用简体字。1934年,杜定友的《简字标准字表》出版。徐泽敏的《550俗字表》发表。1934年,钱玄同又一次向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提出《搜采固有而较适用的简体字案》。

第一批简体字表

1934年,钱玄同又一次向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提出《搜采固有而较适用的简体字案》。1935年1月,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正式着手编选简体字表。1935年2月24日,上海《申报》首先刊载《手头字之提倡》的新闻报道,同时发表了《推行手头字缘起》和《手头字第一期字汇》。上海其他报刊纷纷响应,相继转载《推行手头字缘起》。手头字运动由蔡元培、邵力子、陶行知、郭沫若、胡愈之、陈望道、叶圣陶、巴金、老舍、郑振铎、朱自清、李公朴、艾思奇、郁达夫、胡蜂、林汉达、叶籁士等200位当时文化教育界知名人士以及《太白》《文学》《译文》《小朋友》《中学生》《新中华》《读书生活》《世界知识》等15家杂志社共同发起。《手头字第一期字汇》所收的300字大部分被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第一批简体字表》所采用。1935年6月,钱玄同在其所编的《简体字谱》(2400余字)中选出1300余字编成《常用简体字表》,送交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其中的1200余字并准备推行。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8月21日),王世杰颁布国民政府教育部第11400号部令,向全社会公布《第一批简体字表》,共计324个;并公布《推行简体字办法》9条。

8月22日教育部制定公布了《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推行部颁简体字办法》。1936年2月5日教育部奉行政院命令,训令“简体字应暂缓推行”。《第一批简体字表》被收回废止。1936年10月容庚出版了《简体字典》,并且在燕京大学开设简体字课加以试验。1937年5月字体研究会发表了《简体字表》第一表。

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听闻后,向蒋中正说:“简化汉字十分荒谬,破坏了中国文化”,并三个月拒绝参加国民党会议。

蒋中正思考后,觉得暂时搁置简化字方案。此后一直未有机会再次实行。[1]

标准

简体字表

《第一批简体字表》,有三条选字原则:

1.以述而不作之原则;

2.择社会上比较通行之简体字,最先采用;

3.原字笔画甚简者,不再求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