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兵 寓于郡、国(王国、侯国)的兵员,是西汉地方兵的统称。

释义

郡国兵的成员

时代

西汉

性质

西汉地方兵的统称

统称简介

起源简介

郡国兵

汉兴,刘邦下令选拔有勇力之人,作为郡国的常备兵员。其在平野者,称为车骑(骑士);在山区者,称为材官;在水乡者,称为楼船。车骑即车兵、骑兵(武帝以后,主要是骑兵),材官即步兵,楼船即水军。大抵巴蜀、三河、颍川等郡多材官,上郡、北地、陇西及北方诸郡多骑士,长江流域及沿海多楼船。各郡国的车骑(骑士)、材官、楼船,均有一定员额。

军制简介

郡国兵的成员,是到法定年龄之后傅籍(兵役登记)的轮流服兵役的"正"(正卒)。起役年龄,最初是17岁,以后推迟至20岁、23岁。止役年龄,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正卒服材官、骑士、楼船役的时间仅一年。此外,视国防情况听从征发。

郡国兵平时的管理、训练、指挥,内郡与边郡略有不同。内郡兵每年轮流到郡国"番上"(服役、值勤),接受军事训练(一说内郡兵平时寄于乡里之制,有"什"、"伍"等组织,并开展训练,仅都试时才集中)。其领辖层次为:太守(都尉)-县令长(县尉)-乡啬夫(游徼)及亭长。遇到特殊情况,内郡兵要奉调到指定地点屯驻。边郡兵经常集中出屯,还要担负烽燧候望,警戒任务既重,且随时参加作战,"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汉书·贾谊传》)。其指挥体系不仅有郡县乡亭系统,还有边境亭障烽燧组织。每年八月,太守(或王国相)、都尉(或王国中尉)、县令长、县尉领率全郡材官、骑士或楼船进行大会试,校阅人马,考核武艺,评定优劣。边郡太守还要率万骑巡行障塞。

郡国兵虽置于郡国,仍受朝廷指挥调遣,发兵权属于中央。汉初,郡国兵的调发,以羽檄(檄,木简,有急事则加以鸟羽)为凭。至文帝二年,郡国守相均有虎符。遇有事,须朝廷虎符与郡国虎符相合,才能发兵。郡国兵的征发,最先是量地远近,即只在本地或比较邻近的郡国执行任务,尽可能缩短来往路程。景帝以后,战事频仍,未再遵循这一原则。

郡国兵

西汉郡国兵从开始兴置到逐步健全,经历了数十年。高祖时期,对郡国兵的控制尚不够有力。陈豨反叛时,朝廷"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汉书·高帝纪》)。延至景帝,发生了大规模的吴、楚七王之乱。武帝执政,进一步贯彻父、祖辈削藩政策,王侯权力大为减弱,王侯国形同一郡,朝廷才真正掌握了郡国兵。王莽建新王朝,郡国兵的一整套制度仍因循未改。东汉初,刘秀下诏撤销郡都尉官,取缔一年一度的都试,并宣布"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帝纪》),郡国兵由此解体。(见汉朝军制) (杨宗平《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历史卷》)

演变简介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所采取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七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项措施,西汉郡国兵制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从“并职太守”的话来看,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

光武帝六年

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过,这些措施确实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试分述于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

史书记载

《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八年,从车驾上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罢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之事。同传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卷二○《王霸传》云:“(建武)九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欣均为太守,皆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传附弟彤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彤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卷二二《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卷二四《马援传》说: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十四年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年(58年)条云:“越*[上山下隽]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州郡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属于本州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纪》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乃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卷四《和帝纪》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纪》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贼张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苍梧、榆林、合浦蛮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讨之”。元初四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与乌桓击破之”。这些史实确证安帝时不仅州郡有兵,同时可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条,“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卷五六《陈球传》谓陈球为零陵太守时,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文献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