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是一种继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多见少数民族早期政权(例如元金)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传弟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

《公羊传·昭公二十二年》:“其称王子猛卒何?不与当也,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史记·宋世家》宣公病,让其弟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之通义也,我其立和”。商代前期王位继承传子与传弟并重,后期则以传子为主。春秋时宋吴等国亦有兄终弟及的。秦朝以后,由于各种不同原因,也有过兄死弟及事。唐武宗李炎、唐昭宗李晔、宋太宗赵匡义、金太宗吴乞买、元仁宗、元文宗等,均是以君主之弟的身份,继承皇位的。

中文名

兄终弟及

外文名

xiong zhong di ji

出处

《皇明祖训》

分类

历史

同义词

兄死弟及

属于

继承的制度

简介

殷商中丁以后,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传嫡子为王制渐为流行,但兄终弟及仍偶见于后世。

根据赵光义的说法,宋昭宪太后认为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柜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即是太宗。但此说疑点重重,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历史学家邓广铭、张荫麟等论证「金柜之盟为虚构」,影响至今,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驾崩,就据此立兴献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为嗣,即明世宗。

兄终弟及的情况并不一定出现于君权之承继,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清朝时,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

王位继承制度

亦可写作“兄死弟及”。及,就是继承的意思。

王位由哥哥传给弟弟继承,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我国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鲁国、宋国等实行这种继承制度。例如鲁炀公熙接替其兄鲁考公酋的位置,宋微仲接替其兄宋微子启的位置。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成宗死,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为元武宗。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旧中国的西北的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采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现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实行这种制度。

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

其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中国皇太弟列表(包括追封,待补充)

政权

姓名

在位皇帝

受封年

受封原因

结果

晋朝司马颖晋惠帝司马衷304年司马颖控制政府,废太子司马覃,河间王司马颙上书建议封司马颖为皇太弟后为司马颙所击败,同年即被废,复称成都王
司马炽

晋惠帝

司马衷
304年(阳历为305年)河间王司马颙控制政府时所遴选306年,惠帝去世后登位,是为怀帝
前赵刘乂

汉昭武帝

刘聪
310年刘聪政变,杀其兄皇帝刘和,刘聪为刘渊庶子,而刘乂为嫡子,故立其为皇太弟317年,被刘聪皇子刘粲诬告刘乂谋反,被废为北部王,不久为刘粲派人所杀
西燕慕容冲前燕幽帝慕容暐(当时由前秦所扣留)济北王慕容泓(当时已被杀)384年慕容泓先为部属高盖所杀,慕容冲才被拥立为皇太弟,未登帝位前实际上已是国家元首,但因兄长慕容暐仍然在世,而原为前燕皇帝,所以慕容冲只称太弟,到慕容暐被前秦所杀才称皇帝385年,慕容冲即帝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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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婚姻制度

参见:夫兄弟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