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权即宣布双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权利。

由于规定开战前需经宣战的国际条约是1907年海牙第3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该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

中文名

宣战权

介绍

宣布双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权利

性质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美国的宣战权

宣战权却属于国会

中国

第六十二条十四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3.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八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虽然拥有作为陆、海、空等五军最高司令的权限,但宣战权却属于国会(宪法第1条第8款第11项)。也就是说,总统作为最高司令没有宣战权。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历届总统认为国家安全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统有权动员军队,向海外派兵,采取战争行动,并把这些看作是总统固有的权力。1950年杜鲁门总统出兵干涉朝鲜,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下令美国海军陆战队在黎巴嫩登陆,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出兵侵略越南,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古巴导弹危机期间下令封锁古巴,1965年约翰逊总统武装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1970年尼克松总统下令轰炸柬埔寨。所有这些战争行动,都是在事前没有得到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国会只是在事后被迫接受了既成事实。

以上事实说明,战后美国总统滥用了签订行政协定和从事战争活动的权力,侵犯了国会的宣战权和参院与总统共享的条约权。美国舆论表示,美国总统权力已发展到帝王般的程度,如不加以限制,势必使参议院的条约权和国会的宣战权化完全为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