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科员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之一。

基本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

二十二级

至十六级;(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

二十二级

。)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

至十八级;(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

)。

(十一)一级科员:

二十六级

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

科员二十六级,

本科毕业定为

科员二十五级

)。

(十二)

二级科员

二十七级

至十九级。(原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

二十七级

)。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2]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

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

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

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

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

二十二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