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赏石协会简称中石协,于2005年8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是由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观赏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成立以来,通过发展组织、发挥广大会员参与和支持作用,制定部颁《观赏石鉴评标准》、开设鉴评师培训班和组建鉴评师队伍、评选“观赏石之乡(城、都)”和观赏石基地、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观赏石资源调查与保护、举办观赏石理论研讨高层论坛和全国大型观赏石展览展示、与国外各相关组织交流互访、出版观赏石科普丛书、主办报纸、杂志、网站等工作,切实促进了赏石文化事业的发展。2010年中国观赏石协会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获3A等级,会标也正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认证。

2019年11月,中国观赏石协会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赏石艺术”的保护单位。

中文名

中国观赏石协会

外文名

VIEW STONE ASSOCIATION OF CHINA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5号

组织性质

协会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25日

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批准单位

国家民政部

建设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我国观赏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组织机构

秘书处

是中国观赏石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组织各项活动。秘书处由一室五部组成,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

办公

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协会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会秘书处党务、政务、事务及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协会秘书处文秘、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会员与组织发展部

主要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组织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和指导各级观赏石社团组织的建设工作;保持与会员的联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鉴评与价格评估部

主要负责推进《观赏石鉴评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负责观赏石鉴评师的组织评审工作;组织实施观赏石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的相关工作,以及中国观赏石之乡(城、都)申报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展务与市场部

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举办的各类观赏石展会,指导、规范、提升全国各类赏石文化活动,为有关观赏石场、馆、街等建设项目提供方案策划与设计等服务,以及收集、汇总并分析国内外观赏石展览、展销等活动信息等工作。

培训部

主要负责制定并完善各类观赏石业务培训的管理办法;组织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修改;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工作,及时反馈学员对协会培训及其他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宣传与外联部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宣传工作;协调协会报刊的编辑出版及观赏石科普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并对《宝藏》杂志和中国观赏石协会网站业务运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观赏石基地申报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观赏石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络互访等工作。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在观赏石行业及观赏石爱好者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贯彻观赏石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兴业与科学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我国观赏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观赏石协会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观赏石行业服务;二是加强观赏石行业的自律、协调和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观赏石行业的管理;四是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是:

(一)组织调查我国观赏石资源的分布,评价其赋存条件,促进有序开发,加强保护和利用,为发掘新资源、发展经济服务。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参与国际、国内观赏石展览活动,不断提高其科学、艺术和思想水平,普及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倡导和协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观赏石博物馆、陈列馆和观赏石园,为当地文化建设和旅游景点发展服务,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

(四)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观赏石市场,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五)大力促进观赏石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展国内、国际观赏石文化交流,吸取国外成果与经验,扩大我国优秀传统赏石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影响。

(六)重视学科建设,组织和倡导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努力提高观赏石鉴赏、鉴评水平,建立、完善观赏石理论体系。

(七)组织开展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培训,完善培训教材,充实业内人员的观赏石业务基础知识,提升观赏石收藏、营销、研究水平。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建立与完善全国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组织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我国观赏石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调研,提出建议,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组织观赏石界团体、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的交流,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与观赏石行业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组织建立网站和全国观赏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观赏石行业及观赏石爱好者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提供平台。

(十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相关统计,编辑出版观赏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政府对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

(十三)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理事成员

会长 寿嘉华

副会长名单(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福华刁双喜于文礼于善忠才尼万玉康

卫斌王臣王伟王岗王彬王锋

王天然王木泉王长河王玉生王占东王立新

王金水王建钢王荣才王继芳王曙光元仲举

韦超海戈永艳文旭高石多才石海森卢笙

付刚冯少康冯文钦冯望均巩杰毕崇毅

毕傲霜朱旭佳朱守坤朱明敬朱勃腾朱铁山

朱家锰朱德保庄伟才刘帅刘永亮刘存厚

刘良培刘社鹏刘英祥刘国强刘明利刘湛琛

关柏春祁兰夫祁荣驹孙琳孙晋端孙福新

苏跃进杜广武杜学智李军李谦李群

李三元李连举李明华李秋振李俊明李铁钢

李海军李朝晖李腾飞李新民杨迪杨桢

杨梅杨海浩何汉洪何宝宽何锦洪余桂良

沙凤英沈国庆宋云峰宋根祥张卫张宏

张虹张原张毓张毅张卫斌张化军

张东生张亚江张志强张阿根张建升张建宇

张荣森张星国张晏荣张瑞新张增昭张旭(女)

张华(西安)张华(天津)陆建华陈西陈亮陈源

陈正明陈民府陈传国陈金根陈胜海陈洪法

陈爱军陈燕南邵旭招雪芬范芳强范豫庆

林汉林海林大卫卓传计罗昆仑岳斌

金五一周比亚周国庆周国新郑忠郑圣文

单静波孟涛明赵飞赵成信赵贤铨郝孝礼

胡云华胡晓明钟六华饶日荣姚友苹姚和江

姚湘武骆柱英耿德宝原洪泉顾晓华柴泽春

柴宝成钱小虎徐士健徐小磊徐月春徐文强

徐伟崇徐良喜高景隆唐庆明唐荣群陶江

黄云波黄炎强黄建华黄建明黄绍龙黄炳华

黄道成曹磊盛爱萍崔志强梁奕淦彭荣俊

蒋伟华韩凤武惠学耕覃艳雄覃曾志曾志荣

温义遥谢连平雷造民蔡金山戴道田

秘书长 高谊明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建敏 于玖君 于德军 马建兴 马增荣 尹 军 文 甡 孔雪飞

毛永坤 王小平 王天然 王务联 王守松 王笙宇 王海燕 王润福

邓梦祥 韦家爱 付克建 付志洪 卢开刚 史培德 叶爱斌 白宝玉

甘玉根 田忠恩 田铁辉 龙佐锋 全科政 刘天明 刘长跃 刘昌沛

刘春艳 刘云升 刘志成 刘 杰 刘洪峰 刘炫伶 刘继鸿 吉敦训

池百合 司绍忠 孙大亮 安 红 庄伟森 朱立新 权治中 闫志强

齐 弘 何 岗 何克睦 何黎福 余建军 况 强 吴志超 吴纯泽

吴建勇 吴培龙 宋国贤 宋建宁 宋诚宇 宋溪中 张 福 张久利

张士中 张光华 张建军 张建国 张恩德 张晓亮 张铁军 张舜梅

张道远 张 平 张宝桥 李国庆 李智荣 李龙海 李伊阳 李庆健

李其团 李宝祥 李建云 李建勤 李晏军 李晓坤 李晓峰 李继山

李艳菊 李培毅 郎宝山 杜海鸥 杨建国 杨迪晔 杨洪喜 杨海浩

杨德恭 杨万贵 杨明星 沈道林 肖桂珍 苏立社 连世民 邱才郁

陈 欢 陈 勇 陈凤喜 陈永学 陈志福 刘新国 陈 琦 陈慧明

陈镇成 卓泽彩 卓 建 林 力 林晓生 周 军 周向军 周纪成

孟宪云 武广升 武林虎 范豫庆 范方强 范智富 侯 伟 野 梅

金英淑 俞 庆 俞爱山 俞 莹 姜 锴 柯志宏 柳大军 胡学敏

赵书才 赵立德 郝孝礼 钟长海 钟义参 钟祖恩 唐人伟 夏四斗

徐 建 徐龙喜 徐丽红 徐启信 徐孟军 浦龙恩 秦晓光 郭云生

郭生云 郭延海 郭国谦 郭 方 高平均 高尚元 崔周村 曹 雯

梅志刚 麻少玉 黄祖福 黄文强 龚海潮 彭中荣 彭志杰 曾令明

温学礼 游瑞林 董佩信 董明起 韩 飞 楼青青 蒲含勇 雷敬敷

雷建新 蔡联勇 蔺红婴 傅聿训 傅庭琳 楼光明 熊峻松 甄晓光

(

副会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不再列入常务理事名单)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凤龙 丁长征 丁延华 丁晓光 于长永 于占明 于池先 于快成

于维勤 马友谊 马会忠 马春生 马亮亮 马树启 马福有 马锦政

马增荣 乌 恩 尤 勇 尹汝表 文紫来 方 伟 毛 勇 毛太銮

牛成华 牛林山 王 永 王 宏 王 勇 王 静 王 成 王仁昌

王凤岐 王天行 王天保 王太极 王水标 王世峰 王立民 王 川

王 广 王光复 王绍凯 王 春 王 海 王光同 王兴华 王延生

王志国 王国华 吴国华 王青山 王保平 王晓栋 王晓宾 王琼玲

邓国清 邓建中 邓青山 邓嘉宁 冯克金 卢海洲 叶昌程 田 丰

田景林 白 林 白 勇 龙家林 龙亚西 任传轩 任兴波 伍世发

刘 洪 刘 翔 刘 静 刘 霄 刘又谅 刘全学 刘守东 刘志生

刘国才 刘建根 刘忠印 刘春东 刘瑞清 刘春生 刘显尧 刘荣成

刘顺富 刘烈德 刘清源 刘福元 刘德平 向长凤 安国锋 吕水宝

孙 苇 孙 莉 孙秀昌 孙萌春 成广平 成锡奎 江多昌 师正云

庄泰林 朱秀文 朱明敬 朱俊生 朱章友 朱 旭 朱瑞芹 毕成中

汤先锋 汤智毅 纪国荣 衣汉海 许火沐 许定斌 许清源 许新成

严志源 何凤来 何赤林 何益辉 余克根 余海新 吴亚频 吴军(宿州)

吴树栋 吴军(济源)吴进龙 吴明能 吴育德 吴健生 吴 然

应洪清 张 杰 张 勇 张 辉 张 镇 张三弟 张世伟 张世英

张丙谦 张田青 张志贵 张国旺 张国威 张绍静 张春德 张昭宇

张祖武 周云康 张立军 张君同 张志英 张胤州 张荣光 张继茂

张培志 李 健 李 涛 李 斌 李正东 李建华 李英才 李云龙

李凤岳 李文德 李玉枝 李甲征 李亚民 李华玉 李戌强 李红峰

李红辉 李劲松 李孝民 李志文 李建军 李金生 李彦森 李春媚

李荣武 李钟瑞 李崇良 李谟忠 李道槐 李德强 杨卫根 杨玉宽

杨庆州 杨伯元 杨宏书 杨士亚 杨 明 杨俊斌 杨柱才 杨霁帆

沈科富 沈道贵 肖良贵 肖义飞 肖建四 苏海虹 苏维民 谷 丰

邵 峰 邹景清 陆玉琪 陆国章 陆 林 陆宗钱 陆舜冬 陈 波

陈军以 陈邦辉 陈宝钧 陈颖超 陈永灵 陈大光 陈世行 陈永凤

陈先进 陈宗晓 陈南和 陈 霞 周 波 周军然 周和平 周辅义

周辅龙 周新成 周海滨 庞 君 林志文 林美才 尚贞海 武春玺

罗勇华 郎 翌 郑万章 郑建勇 郑树新 郑陶高 金李山 金祖寿

俞爱业 俞东兵 蒋仁明 姜如仕 柏耀安 宫向东 恽仲坤 柳国兴

段体玉 胡为泉 胡云华 胡桂财 胡永书 胡浩生 胡 勇 贺春光

贺启成 赵 真 赵永强 赵焕军 赵和清 赵忠堂 赵胜祥 赵顺招

赵晓强 郝 朋 郝惠亮 钟 非 项希盛 唐 山 徐月红 徐纪军

徐 林 徐华智 徐 峰 徐海宏 徐清平 秦 峰 秦文联 秦 磊

凌 锋 袁再学 袁秀中 袁恩龙 袁国平 贾长录 贾军峰 贾松海

贾锡钢 郭晓峰 陶军瑞 顾庆坤 高 旗 高云富 高阳晴 高建国

高志霞 高 琦 崔 伟 崔向东 曹克亭 钱明强 梁 炜 梁卓辉

黄九满 黄其政 傅光君 彭 勇 彭凤蓉 彭天一 曾传军 温庆博

温素春 焦洪光 董佩奇 董明水 蒋永辉 蒋易军 蒋利萍 覃世本

覃哲西 韩玉良 韩国荣 韩永君 裘可平 雷汉生 蔡 旭 谭国全

潘长旭 黎世勇 薛江南 戴文博 戴宗宝 魏丽萍 魏国忠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观赏石协会”,简称“中石协”,英文名称“View Ston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VS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观赏石爱好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略)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观赏石事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外籍人士、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3、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4、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观赏石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重要活动;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出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立党支部,按国土资源部机关党委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支部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