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宪法规定,外交由总统领导负责,国会不参与外交的领导以及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只负责批准国际条约、外国军队入境及总统出访等。但国会作为三权中的一权,可对外开展友好交往。国会主席和议员可应其他国家相关或对应机构的邀请出国访问,也可以国会或个人名义邀请外国议员、官员或相关人士访秘;国会也可与其他国家相关或对应机构签署友好合作协议,但协议不得涉及国家外交内容。
2.每年通过的《公共预算法》里都有给国会拨付专门的日程开支预算,该预算包含议员国内外公务访问相关费用;国会也可通过与西班牙经济发展合作署、联合国发展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或机构签署的协议中获得出访经费;此外,部分邀请单位还会承担国会主席或议员出访费用。
3.国会专门负责国会对外交往的机构是国会国际合作办公室,该办公室隶属国会办公厅,负责处理各种国会对外交往事务,为国会提供开展对外交往咨询、支持和服务,以及规划、领导和实施与国际、外国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友好交往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国会外委会负责处理与国家外交相关事务。
4.国会主席和议员的出访须提出申请并获得领导委员会的批准,在获批后须在办公厅备案。出访申请须包括出访目的地、目的和时间等。
5.国会每年大约接待外国来访团组20个约100人,但并不提供陪同,且很少提供接待费用,只是在国会会见或与团组举行活动;国会出访团组相对较少,每年10个左右约40人。国会的对外交往是开放、多元的,目前没有与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