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出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早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军入伍。
基本信息
代表作品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
主要成就
写作并出版《正义论》,荣获美国人文科学杰出贡献奖等。
1945年二战结束后,罗尔斯返回普林斯顿大学学习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 。此后,罗尔斯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等高校并从事政治哲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写作直至2002年去世,生前曾获得美国人文科学杰出成就奖等荣誉 。罗尔斯的著作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
人物生平
家庭背景 罗尔斯的祖父母来自靠近巴尔的摩的格林斯布林山谷(Greenspring Valle),1896年罗尔斯的祖父威廉·斯托·罗尔斯(William Stowe Rawls)带领全家迁居至巴尔的摩 。罗尔斯的父亲是当地马伯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还于1919年被推举为巴尔的摩市律师协会的会长 。罗尔斯的母亲来自一个曾经富裕的巴尔的摩家庭,也曾担任过妇女选民联盟巴尔的摩分部的主席。
早年经历 罗尔斯出生于1921年2月21日,是家中次子,早年的罗尔斯曾患白喉以及严重的肺炎。他的两个弟弟罗伯特 ·李(Robert Lee )和托马斯·汉密尔顿(Thomas Hamilton)先后因被其传染而不幸夭折,两个弟弟的死亡对罗尔斯的童年影响重大 。此外,在罗尔斯的童年期间,他深受关注妇女平权的母亲影响,也因为关注到当时针对黑人的隔离政策而开始思考社会正义的问题。 1939年,罗尔斯从寄宿制学校毕业,来到普林斯顿大学求学。在普林斯顿大学,罗尔斯在经历了一系列的专业选择 后最终主修了哲学专业 。在大学期间,罗尔斯修读了诺曼·马尔科姆(Norman Malcolm)的哲学课程,并受其影响重燃了对宗教话题的兴趣。
参军服役 罗尔斯在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时,正值德国进攻波兰,但罗尔斯并没有像身边很多人那样计划参军 。他在此期间翻阅了大量第一次世界大战 的资料,思考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罗尔斯在次年修读了夏季特别课程后于1943年1月提前获得学士学位 。1943年2月,罗尔斯参军入伍并服役于新几内亚、菲律宾,他曾作为团司令部和情侦组的成员服役 ,先后参与了新几内亚莱特岛以及菲律宾吕宋岛的战役,还曾在吕宋岛因为被敌人的子弹擦头皮而过留下了永久的伤疤 。在吕宋岛战役期间,罗尔斯作为雷达操作兵常常埋伏敌后进行危险的侦查活动,也因此被授予了铜星勋章(Bronze Star)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罗尔斯曾作为一支25人小分队成员深入吕宋岛的丛林,将日军司令长官山下奉文带出向美军投降 。
战争结束后罗尔斯跟随美军驻守日本 。在驻守日本期间,罗尔斯乘坐军用火车穿越刚刚经历了原子弹爆炸的广岛,目睹了广岛的废墟 。在此后的访谈中,罗尔斯承认战争期间的经历对他的哲学兴趣产生了一定影响。
从教生涯 战争接近尾声时,罗尔斯放弃了成为军官的机会,于1946年退伍,回到美国并因一项退伍军人法案获得了重返普林斯顿大学的机会 。1948年,罗尔斯完成了他的硕士论文,也在同年结识了他的妻子玛格丽特·沃菲尔德·福克斯(Margaret Warfield Fox),两人于次年结婚 。在结婚前不久,罗尔斯刚刚通过了他的博士论文答辩。 1950年6月,罗尔斯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并在英国 哲学家斯退士(W. T Stace)的指导下完成了关于道德知识和人格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毕业论文。 1950年到1952年,罗尔斯在母校普林斯顿大学担任讲师,并参与了经济学家威廉·巴莫尔(William J. Bammol)的讨论班,同时结识了牛津大学哲学家厄姆森(J.O. Urmson) 。1952年到1953年,在厄姆森的建议下,申请到富布莱特 奖学金的罗尔斯作为访问学者前往牛津大学访学 。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罗尔斯参与了牛津大学众多哲学家的研讨班,包括英国法理学家哈特(H.L.A. Hart)的课程。 在牛津大学的一年也被视为罗尔斯学术生涯最有长进的一年,包括哈特在内的多名学者开设的研讨班对罗尔斯日后的学术创作影响重大 。 1953年从牛津大学访学归来后,罗尔斯进入了康奈尔大学担任助理教授, 并成为了自己曾经的老师马尔科姆的同事 。由于突出的 学术表现,仅仅三年后罗尔斯便获得康奈尔大学的副教授终身职 。 1959年,罗尔斯受邀前往哈佛大学任访问教职称。在哈佛的一年,罗尔斯给当地的哲学家们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也因此获得了麻省理工学院的邀请。 1960年,罗尔斯接受麻省理工学院的邀请,成为了麻省理工学院终身职哲学教授,并在学校管理层的希望 下致力于麻省理工学院科学史和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教学建设。 1961年,罗尔斯再次接到哈佛大学邀请,并于次年结束在麻省理工学院的工作并前往哈佛大学任教 。在哈佛,罗尔斯担任了约翰·科尔斯教席哲学教授(John Cowles Chair)并在该教席上出版了其最为重要的著作《正义论》 。1970年到1975年间,罗尔斯先后担任了哈佛哲学系主任和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分会主席职位,他也被认为是哈佛哲学系最伟大时期的成员 。
1978年后,罗尔斯继任哈佛地位最高的教职之一,即詹姆斯·布雷恩特·科南特大学教授(James Bryant Conant University Professor) 。同时,除牛津大学外,罗尔斯做过访问学者的单位还包括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所、密歇根大学和普林斯顿高级研究所。
1995年,罗尔斯第一次中风后身体便每况愈下,但他仍然在妻子和朋友的帮助 下继续坚持学术研究和创作,其作品《万民法》《政治自由主义》以及《道德哲学史讲义》等系列讲座的编辑整理便是在此期间完成的 。2002年11月24日,罗尔斯在距离自己82岁生日还有三个月的时候在家中去世 。
人物成就
学术论文 篇名
期刊
时间
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
Philosophical Review
1951
Review of Axel Hagerstrom's Inquiries into the Nature of Law and Morals (C.D. Broad, tr.)
Mind
Review of Stephen Toulmin’s An Exa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Reason in Ethics
Philosophical Review
Two Concepts of Rules
Philosophical Review
1955
Justice as Fair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
1958
Review of A. Vilhelm Lundstedt's Legal Thinking Revised
Cornell Law Quarterly
1959
Review of Raymond Klibansky, ed., Philosophy in Mid-Century: A Survey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1
The Sense of Justic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3
Review of Richard B. Brandt, ed., Social Justic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5
Distributive Justice: Some Addenda
Natural Law Forum
1968
Reply to Lyons and Teitelm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2
Some Reasons for the Maximin Criter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4
Reply to Alexander and Musgrav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 Kantian Conception of Equality
Cambridge Review
1975
Fairness to Good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
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77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0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
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7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8
Roderick Firth: His life and Work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91
Fifty Years after Hiroshima
Dissent
1995
Reply to Habermas
Journal of Philosophy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7
学术著作 著作名
出版时间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年
Political Liberalism
1996年
The Law of Peoples
1999年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2000年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2001年
所获荣誉 奖项/称号
获得时间
爱默生优秀图书奖
1971年
詹姆斯·布雷恩特·科南特大学教授称号
1978年
美国人文科学杰出成就奖
1999年
瑞典拉尔夫·肖克逻辑和哲学奖
1999年
学术观点
“无知之幕” 1971年,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著作《正义论》问世,该著作集合了罗尔斯此前学术论文的理论成果,罗尔斯在书中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了重新思考并综合形成了前后一贯的理论著作 。在书中,罗尔斯提到了 其重要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理论 。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无知之幕”理论的目的便在于回答如何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 “无知之幕”理论是指将所有人放置于一块幕布后面,在这块幕布后面“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 ,所有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决定社会制度,更好地实现制度的公平正义,罗尔斯将这样的状态称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
关于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还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机会平等原则等 。罗尔斯认为社会体制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权,这些权利具有优先地位,任何遵守社会正义的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此为平等自由原则 。
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涉及到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罗尔斯认为社会权利和负担应当平等分配,但也允许对每个人有利的不平等分配,而为了保障同等才能的人拥有同等的机会,社会的职位应当向所有人开放 。
法学思想 罗尔斯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也在其著作中探讨了有关法学的诸多问题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探讨了适用于国际社会所有人的万民法的问题,并提出了人们接受万民法需要满足的八个原则。
关于法治,罗尔斯认为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本身应当是正义的,因为法律规则的目的是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合作 ,只有在法律规则是正义的时,人们才能期望规则是合法的,并在出现违法情况时能够获得救济。 此外,罗尔斯还提出了三个关于法治的原则:“应当意味着能够原则”“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 。 “应当意味着能够原则”要求法律提出的义务应当是人们能够实现的,法不强人所难 。其次,执法者和普通人都相信法律规则能够得到遵守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原则”则希望在同类案件中限制法官的权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认为,如果法律内容不明确的话,公民就不知道该如何行动,因此法律应当为人们所知晓并被公开宣传,法律规则的含义应当清晰明了。该原则还要求法律规则不得具有随意性,避免成为惩罚某个具体个人的工具,而对于严重的罪行应严格解释,在量刑时不追究行为人以前的过错。
人物评价 虽然学界也存在对罗尔斯学术理论的质疑,其中代表性的便包括社群主义从逻辑起点、价值取向和终极目的等方面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但即便如今,罗尔斯的理论对社会正义、政治正义以及国际正义的探讨以及道德哲学方面都具有深远影响 。 他对于社会正义的探讨体现了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也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 。罗尔斯的思想也表现了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吸收借鉴了德国古典哲学、英美分析哲学、社会契约论等思想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罗杰斯·奥尔布赖曾在杂志《通用语》(Lingua Franca)中如此评价罗尔斯:“他在与人打交道时具有的道德感纯粹得令人难以置信。他不仅写出了一部伟大的著作,而且是一位非常令人敬佩的人。他是我们之中的佼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