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01年7月13日晚,当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北京市市长刘淇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后步入新闻大厅,立刻被中外记者围得水泄不通。刘淇说:“这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时刻。北京一定会举办一次成功的奥运会。”他说,他刚才签字的钢笔无比珍贵,他要永远保存下去。

这份合同厚达几百页,里面列举了国际奥委会对主办城市提出的各种要求和约束条款。这份合同实际上早在各城市提出申办奥运会的请求时,国际奥委会就已发给申办城市。如果申办城市觉得合同不妥或无法接受,那么国际奥委会就不会批准该城市的申办请求。因此从电视直播画面上可以看到,刘淇市长并没有仔细研究这份合同,就在上面签了字。在这份合同里,国际奥委会列入了许多对申办城市的约束条件,非常详细而具体。仅有关记者报道的内容就有两页纸,关于电视转播的有4页纸。合同书最后还附有14个附件。这份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每届奥运会后国际奥委会都要根据这一届奥运会所遇到的新问题,对原来的主办城市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节录)

甲方: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由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先生

和马克·霍德勒分生全权代表人(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

作为甲方

乙方:北京市

以下由刘淇先生全权代表(以下简称“城市”),暨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由袁伟民先生全权代表(以下简称“国家奥委会”)

作为乙方

绪言

A·鉴于奥林匹克宪章是由国际奥委会所采纳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作并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B·鉴于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并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一切权利和数据,特别是,但不限于,涉及其组织、利用、转翻,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何种方式,或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

已鉴于该城市和国家奥委会已要求,而且国际奥委会也已接受,由该城市主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

D·鉴于国际奥委会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次全会上填密地考虑了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的候选资格以及其他候选城市的候选资格,并收到了包括国际奥委会代表、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国家奥委会、以往奥运会的组委会、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和国际残疾人奥委会的代表以及提供有帮助建议的专家在内的候选城市评估委员会的建议与评价;

E·鉴于国际奥委会回顾了以往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背景和历史,注意并且具体考虑到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希望通过主办奥运会而成为奥林匹克传统与历史的一部分;

F·鉴于国际奥委会注意并且具体考虑到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以下简称“主办国”)的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关于尊重奥林匹克宪章和本合同所作的正式保证;

G·鉴于国际奥委会注意并且具体考虑到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所作的完全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本合同各项条款举办奥运会的承诺;

H·鉴于国际奥委会、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共同希望为了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员的利益。奥运会应以尽可能好的形式组织,在尽可能好的条件下举行;

I·鉴于国际奥委会、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共同希望奥运会有助于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在全世界的进一步发展;

J·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认识到应该在奥运会上以最现代化的技术和设施来展现奥运会的重要性,以此对奥运会的历史作出贡献;

K·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认并接受奥运会的重要性和奥林匹克形象的价值,并同意进行一切活动时要有益于促进和提高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完整、理想和长期利益;

l·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认并接受奥运会必须得到各种媒体的最全面的新闻报道并享有尽可能广大的观众这件事的重要性;

M·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注意到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并将协助国际奥委会收集有关计划、组织积举办奥运会的物品和材料,以便在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博物馆及研究中心保存该届奥委会的完整和全面的记录;

N·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认并接受在计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的过程中所获取和传播的奥林匹克知识对于国际奥委会和将来的奥运会组委会是很重要的;

0·鉴于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认并同意;除了遵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的承诺外,在举办活动时关注环环境其重要考虑并且承诺与国际奥委会磋商有关环境问题;

P·鉴于国际奥委会根据上述各点已投票选定该城市为奥运会的举办城市,并指定该国家奥委会为负责该届奥运会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Q·鉴于奥林匹克宪章要求成立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运会组委会);

R.鉴于签约各方同意上述绪言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考虑到上述各项;本合同的签约各方现同意如下:

基本原则

1.奥运会的组织

国际奥委会就此将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委托给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后两者共同并分别负责保证完全遵照奥林匹克宪章与本合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所述各项,履行其义务,这些附件理所当然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确保恪守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承诺

该城市与国家奥委会须确保主办国政府及其地区和当地的权力机构倍守政府和这些权力机构就奥运会的规划、组织和举办所作的承诺,包括允许所有注册人员凭护照(或相等文件)及奥林匹克宪章中述及的奥林匹克身份和注册卡自由出入主办国,并且包括提供财政和其他支持,例如提供与奥运会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和公用事业。

4·准则和其他说明中的内容的变更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认本合同(包括附件)所含的准则和其他说明代表国际奥委会对此类事项目前的立场,但由于技术上的和其他方面的变化。其中某些变化有可能超出本合同签约各方的控制,因此这些材料有可能发生变更。国际奥委会保留修订上述准则和其他说明的权利。城市和国家奥委会有责任适应此类修改,以使奥运会能以最佳方式举行。不过,假如城市或国家奥委会的财政或其他义务因此而蒙受实质性不利影响时,城市或国家奥委会应如实通报国际奥委会,说明这种实质性不利影响。国际奥委会则应会同该城市和国家奥委会进行协商,以双方满意的方式处理此类不利影响。

5·无效先期协定

依照以下第11条,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在此声明并同意,由两者之一或该城市申办委员会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达成的任何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承诺或协定作废并全部无效,除非这些承诺或协定在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30天内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或在本合同里明确提到。因违反本款而可能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花费和法律责任由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共同并分别承担责任。

6·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的组建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不迟于5个月内建立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奥运会组委会须成为主办国家法律下的一个法律实体,其组织形式须能根据本合同在其运作和权利及义务方面提供最大益处和效率,包括具备一种纳税结构,使奥运会组委会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最有利地解决其纳税问题。与奥运会组委会的组建和存在有关的一切协定和文件必须提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与执行委员会的成员申应包括主办国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该国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一名曾在前届夏季奥运会或冬季奥运会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以及至少一名由城市委派并代表该城市的成员。

7·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共同的和各自的义务

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成立后的奥运会组委会应对共同或分别作出的有关奥运会的组织相举办全部承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包括本合同衍生的一切义务,但不包括完全由该城市与奥运会组委会共同和分别承担的有关组织和举办奥运会的财政责任。

10·免负责任及放弃向国际奥委会索赔

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承诺,在国际奥委会遭受财产损害而需要进行所有的赔付时,使国际奥委会及其官员、委员、部门负责人、雇员、顾问、代理人、承包商(例如奥林匹克赞助商和转播商)和其他代表免除责任,免受损害和予以豁免,其中包括所有的花费、收入上的损失,以及由于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及其各自的官员、委员、部门负责人、雇员、顾问、代理人、承包商和其他与奥运会有关的代表们的一切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害使国际奥委会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赞助商和转播商)付出的赔偿。对于第三方因受损害而引起的赔付,国际奥委会不负法律责任。出现索赔要求时,国际奥委会将允许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运会组委会控制对该第三方要求国际奥委会索赔案的辩护,条件是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运会组委会承认(i)有必要让国际奥委会继续参与这一索赔案,(ii)国际奥委会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而不影响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运会组委会的下述义务,如果国际奥委会认为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建议的辩护策略可能对国际奥委会的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国际奥委会可以不贯彻和/或执行这一策略。另外,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此放弃对国际奥委会及其官员、委员、部门负责人、雇员、顾问、代理人和其他代表提出任何损害索赔,包括由于国际奥委会同奥运会有关的一切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花费,以及由于履行、不履行、违反或终止本合同而造成的花费。此项免责和放弃索赔不适用于因国际奥委会的错误行为和严重读取造成的损失。

11·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有约束力

城市申办文件中包含的一切陈述、保证及承诺,以及城市申请和申办委员会、城市、中央、地区或当地政府或国家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书面或口头承诺的义务,包括其在国际奥委会莫斯科第112次全体会议上承诺的义务,均对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具有约束力,除非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同意予以免除。

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的原则

13·奥运会组委会应成为本合同一方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在此承诺,于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一个月之内使奥运会组委会成为本合同一方并遵守本合同,使本合同与奥运会组委会有关的一切条款和本合同规定的奥运会组委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具有把奥运会组委会视为合同一方的法律约束力。

14·不得有相抵触的承诺或活动

就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条款而言,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此确认:

a)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奥运会期间或其前后一周内在该城市本身、或其附近或其他比赛地点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会议或活动;

b)城市不得利用奥运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利益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服务;

c)己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和任何全国性组织(无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之间不碍签订任何与奥运会有关的协定;

d)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和任何国际或超国家组织(无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或外国之间不得进行有关奥运会的谈判或签订有关奥运会的协定,而且

e)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主席事先市面批准,不得向任何外国政府或政界人士签发与奥运会有关的邀请及注册。

15·宣传奥林匹克主义和奥运会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社会、教育、美学与道德等方面,宣传奥林匹克主义以及奥运会这一国际青年盛会的运动成就的发展。依照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与国际奥委会通力合作,采取各种主动行动,支持和平与人类的相互理解,包括倡导遵守奥林匹克休战。

16·协定约有效性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此同意并确认以下各点:

a)他们签订的直接或间接涉及奥运会或国际奥委会的精神或物质权利的一切协定的合法有效性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热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

b)以国际奥委会将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的标准格式协定为根据(例如:关于赞助、供应商、颁发许可证、奥林匹克纪念币在国家奥委会所在国领土内的销售、门票代理),奥运会组委会可制定奥运会组委会与第三方之间准备签署的标准格式协议,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并确保奥运会组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一切协定符合上述要求。标准格式协定如有任何变动、均须以黑线标出,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国际奥委会可应奥运会组委会要求,与奥运会组委会协商,就国际奥委会有可能制定并实施的便于双方的操作程序的领域达成一致,包括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能同意放弃批准权协定类型。

18·环境保护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诺,以符合现行的环保法规,推动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活动。

19·奥运会组委会的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

奥运会组委会应尽快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六个月内,提出奥运会组委会与奥运会的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此项总体组织方案和/或总体策划方案如有任何更改,须事先征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定期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奥运会组委会最新的详细的奥运会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除上述主要内容之外,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与奥运会战略所需的协调与组织工作有关的信息与相关文件,包括统计数字(例如关于人力资源、住宿、交通、志愿者等)。

20·保安

确保各方面的安全是主办国有关主管部门应担负的责任。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采取一切适当与必要的安保措施,以保证奥运会安全、和平地举行。

22·某些人员与货品的入境手续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认识到,为组织奥运会起见,必须在奥运会前、期间和之后安排某些其他人员(除上面第3条提到的持有奥林匹克身份和注册卡的人员以外)临时出入主办国,并安排进口用于奥运会、奥运会转播以及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奥委会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使用的设备与补给。奥运会组委会应促使有关主管部门为此采取必要措施。除上述原则性内容外,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上述人员能获得适当的工作许可,上述设备与包括药品的补给能为此目的进入主办国,无需缴纳任何税金,只要此类设备与补给在主办国内消费或在奥运会结束后合理的时间内运出主办国。奥运会开幕三年前,奥运会组委会应将与主办国有关主管部门就此所作的安排报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

23·奥运会组委会进展报告

奥运会组委会应就奥运会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用英、法两种文字递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的财政细节。从奥运会开幕式两年前开始,此类报告应每季度递交一次。此外,如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奥运会组委会应立即作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接到报告后所作出的决议,奥运会组委会应立即执行。

24·协调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将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处理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国奥委会为一方与奥运会组委会为另一方的工作关系。该委员会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及国家奥委会的代表、以往奥运会的组委会、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以及(可能提出有益建议的)专家。协调委员会的任务是,检查奥运会组委会的工作进展,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协助以及行使国际奥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力。协调委员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定期会晤,若有协调委员会无法解决的事项或任何一方拒绝遵守其决定,国际奥委会将作出最终决定。

25·国际奥委会与奥运会组委会的互助、知识的转让及档案和记录的管理

国际奥委会将与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奥运会组委会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同样,奥运会组委会承诺,按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与国际奥委会和此后的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其在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尤其是,国际奥委会应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其从以往奥运会组委会得到的有关奥运会策划、组织和举办的各种事宜的指南的复本。组委会应与国际奥委会密切合作并在得到其批准后,根据在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方面获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新此类指南。奥运会组委会应随时应国际奥委会的合理要求,向国际奥委会免费提供所有这类的最新指南以及和策划,组织、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例如数据库、软件系统。顾客数据和简介等)。除上述普遍性要求外,奥运会组委会还应免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客信息数据库,包括完整的与奥运会相关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顾客的人口统计的(demographic)概括的数据。在没有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明确的书面批准之前,奥运会组委会不得向第

三方提供这些指南、文件或材料。

作为对国际奥委会让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其包括从以往奥运会组委会处获得的指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所需支付费用一种回赠,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偿付两百万美元($2,000,000),这笔款额将在奥运会开幕两年前,由国际奥委会根据本合同从奥运会组委会分享的总收入中减除。

奥运会组委会应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建立并维持一个信息管理和档案系统,以协调所有内部的与公共的重要信息。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起码是英文的全面的总结报告,报告应按国际奥委会所要求的格式,包含所有与奥运会组织方案有关的信息连同一份工作运行分析报告。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在奥运会之前和之后,有关奥运会的档案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同时保证国际奥委会可以随时使用所有这些档案。

本25条所有提到过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数据库、软件系统、顾客数据和简介,都应从一开始就毫无阻碍地以国际奥委会独家的名义获得版权。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与所有这类文件和材料的作者签订适当的合同,以确保上述条款的实施,或如果国际奥委会有要求,应达成进一步的协议;以确保上述条款的实施。

住宿的组织工作

30 一般价格控制

虽然在本合同理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安排均未确定具体价格,为参加运动会的注册人员提供的客房、会议室及有关服务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前四年均最低平均正常收费标准月仅可根据国际奥委会执委认可的根据通货膨胀因素作调整。此类房间的付款时间须提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参加奥运会的非注册人员支付的费用合理。

比赛的组织工作

31·比赛项目

国际奥委会已将奥运会的比赛项目(大项和小项)告知奥运会组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最迟应在举行奥运会三年前将每日的具体赛项(项目)提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尽管批准了这些赛项,但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能从奥运会最佳利益考虑,保留变更比赛项目的权利。如果这些变更对奥运会组委会的财政或其他义务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则奥运会组委会应据实向国际奥委会报告,说明这种实质性不利影响。国际奥委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商议,以令双方满意的方式处理这种实质性不利影响。

32·举行奥运会的日期

奥运会应在2008年7月的最后一周和8月的第一周举行。

34·奥林匹克场馆

城市和国家奥委会申请主办奥运会时所建议的奥林匹克场馆的大小、内部设施和位置,末经有关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同意及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变动。

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

35、文化活动计划

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前三年制定一个按惯例被指定为“艾化奥运”的文化活动计划,提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文化活动必须有助于促进和谐的国际关系与友谊,特别是奥运会参加者和观众之间的关系与友谊,以加强作为奥林匹克主义中心主题的体育运动与文化的联系。文化活动还应考虑国际奥委会自己的展览活动,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在该城市内各类文化活动中为奥运会注册人员保留一部分座位区

仪式、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

37·奥林匹克圣火苗火炬接力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圣火和奥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关的一切权利。因此,所有与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活动有关的事宜包括奥林匹克火炬的设计,生产相分发,奥林匹克圣火的点燃,与火炬接力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参加接力跑的人数、路线和设备的提供,以及任何由奥运会组委会或为奥运会组委会设计相制作的卡通或其他活动;都必须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各方都明白和同意,与奥运会有关的火炬接力活动只能有一项。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开幕式前以组委会的经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40支火炬。

财务与商业义务

39·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有条件地向城市转让权利

a)在不对奥林匹克宪章的任何条款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奥运会(包括奥运会前在奥运会组委会的财政责任或赞助下组织的,使奥运会设施的预演)是国际奥委会的独有财产,国际奥委会已明确获得有关“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不管有无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的国际商标权,国际奥委会享有涉及其组织、开发、转播、录制、代理、营销、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和数据,而且是以无论是现存的还是将来开发的任何种方式享有。

b)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上述权利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或国际奥委会从这些权利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分配"、许可证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奥运会组委会或其他方,转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正式标志、吉祥物、招贴画以及任何艺术的、文字的、或形象的表现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版权、设计和商标。这种权利或利益的转让取决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国际奥委会各种属品和标志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与奥运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权利为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或为与城市达成任何形式协议的第三方所拥有,所有这些权利须由谅机构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所拥有,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该机构就得自费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将这些权利让与国际奥委会。

d)对于未经授权而使用与奥运会有关的财产包括商标权,在主办国内,经与国际奥委会商定,由奥运会组委会自费采取行动;在主办国外,经与奥运会组委会磋商,由国际奥委会用组委会经费采取行动。

40·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的法律保护

a)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己确保,或不迟于2001年12月31目前确保:

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名称和奥运会口号已经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保护;并且已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以国际奥委会名义、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确认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假如这种国内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或利益存在或表述的,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这神权利。

b)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在奥运会组委会成立一年之内,国家奥委会徽记已经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假如对上述徽记的保护仍有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以国家奥委会名义从主办过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家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不迟于奥运会组

委会成立一年之内,经与国际奥委会磋商,已将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以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主办国得到妥善保护;而且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已提供给国际奥委会,以便拟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对上述徽标进行国际商标保护。假如对上述徽标在主办国的保护存有任何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

d)对于奥运会组委会的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的国际保护,国际奥委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磋商,由国际奥委会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进行这种保护。奥运会组委会应及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相关文件以便国际奥委会能有效实行保护。国际奥委会在对上述这些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进行国际商标保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奥运会组委会负担。

e)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在主办国领域内

任何和所有登记的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组委会在主办国内持有的与其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版权或设计(不论登记与否),均应转让与国际奥委会,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上述转让应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其满意的形式和实质进行。

f)上述第39条(b)款应适用于本40条的主要内容,若有必要可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41·艺术品或知识作品的产权

a)由城市申办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自己或委托他人为其使用、开发、制作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括版权,须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i)徽记和吉祥物(含上面第4Q条C款提到的奥运会组委会徽标),及其一切图像的和立体的表现物;

(ii)图形;

(iii)招贴画设计;

(iv)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i)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ii)证书;

(viii)正式出版物;

(ix)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到的音乐作品、

(x)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以及

(xi)与医学有关的数据。

(xii)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以及注册参加或 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

(以下多次提及的均称为“国际奥委会IPR”)

任何这种国际奥委会IPR的设计均须遵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的书面批准。

b)所有奖牌/无论是奥林匹克奖牌、奥林匹克纪念牌或其他证书,均须在严格的监管下生产和发放;并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在对上述一般原则不做限制的情况下,印制的次数应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还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这些奖牌生产者的证书,证明遵守了允许印制的次数。一俟奥运会结束;奥运会组委会就应无保留、无阻碍地向国际奥委会交还所有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牌的铸模以及所有未发完的奖牌奖状,不收任何费用。奥运会组委会不得复制或留存这些奖牌或铸模,也不得授权或允许他人这样做;奥运会组委会应出资向国际奥委会提供25套奥林匹克奖牌(即总数75枚——25 枚金牌,25枚银牌,25枚铜牌)。

c)所有正式出版物。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的秩序表和小册子(如医疗的、技术的和媒体的小册子,以及场地平面图等),奥运会组委会均应在以任何形式印刷或分发之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除非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这些出版物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广告。国际奥委会保留出版和销售(包括在主办国内)自己的正式奥运会书籍的权利。不过,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达成协议,只出版统一的正式奥运会书籍。

d)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关系到国际奥委会IPR的任何和所有已登记或注册的商标申请以及任何和所有的版权或设计(无论登记与否),均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并且(门对于主办国,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2)对于主办国之外的所有地方,转让从一开始就生效。上述转让应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进行。

e)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一切参与了所有这些国际奥委会IPR创作的人员,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开始任何一项工作之前就以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签署了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文件。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签署这些附加协议,因为国际奥委会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确保所有上述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完全转让。

f)上述第39条(d)款应适用于本41条的主要内容;若有必要可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44.财务报告

除涉及到以上第23条提到的报告外,奥运奥运会组委会还须向国际奥委会提交:

a)由独立的有执照的公共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b)奥运会组委会财务部门为了奥运会组委会管理上的需要所准备的定期的详细管理账目。

c)由内部审计员作出的所有报告,当国际奥委会为了核实这类信息提出合理要求时,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其他此类数据,为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核查其记录提供方便。

在对上述的普遍性原则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审核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策划、组织相举办奥运会方面的账目。

46.在比赛场馆的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

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奥林匹克宪章中有关宣传、广告的条款得到严格遵守。奥运会期间,奥林匹克场所不得受到可能与国际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任何协定相冲突或违反该协定的任何特许权、专卖权或其他商业协定的妨碍。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亦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奥林匹克场馆内,场馆外报道奥运会比赛的电视镜头范围内,或在观看奥运会比赛的的观众视野之内不得有宣传和广告。同时,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使该城市和其他举办奥林匹克赛事的城市和场地的上空在奥运会期间不得有宣传广告出现。没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的书面批准,该城市不得参与任何与奥运会有关(或可被视为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商业和

标志活动,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保证不违反这些义务。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一年内,无论如

何不能超出一年,就应尽早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采取一切控制措施。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这方面作出的任何指示,城市、国家奥委

会和奥运会组委会都必须立即执行。

47·市场开发计划

a)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奥运会组委会应遵守本合同签订之前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奥委会之间签署的联合市场开发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应将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全部市场开发权和商业权结合在一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不受任何选择权或事先授权的妨碍,并符合国际奥委会就此发出的各项指示。由国家奥委会签署,为的是保证主办国内所有的全国性体育协会都遵从和履行国家奥委会在市场开发方面的义务。

b)市场开发计划协议:依据上述47条a)款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奥运会组委会应在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同国际奥委会制订一项市场开发计划协议。这项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应表明与国际奥委会共同开发的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计划的所有部分。该市场开发计划应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未经这项市场开发计划明确允许的同奥运会有关的任何市场开发活动。

c)防止隐性市场: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对授予奥林匹克赞助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的权利加以保护的重要性。为此,他们同意以自己的经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制定和施行一个相关方案以防范隐性市场,以及必要时诉诸法律),以防止和/或终止任何隐性市场或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产权。奥运会组委会应在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经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奥运会组委会为在所有正式场馆防止或至少是限制隐性市场所打算采取的一切行动和措施。在不局限于对上述普遍性原则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主办国内没有其他能冲击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的任何市场开发、广告或促销计划。例如,他们应确保在主办国内,由一家或多家全国联合会、体育组织、或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城市应确保,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该城市的代理机构、代理人或城市某部分的任何团体或代表,授予任何与主办城市、奥运会或举行奥运会的时段有关的赞助权或市场开发权。

d)国际奥委会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以下e款和f款,国际奥委会应从所有合同的现金报酬值申提取7·5%,包括与市场开发计划和联合市场开发计划有关的合同,对奥运会徽记、吉祥物含有任何商业性利用成分的合同,或以任何方式联系到奥运会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的市场开发收入。从所有提供实物(例如商品和服务)以换取或被授予广告促销或其他权利的合同报酬中提取的5%。不言而喻,本款也适用于国家奥委会在联合市场开发计划中的分成。

e)国际计划:考虑到长期奥林匹克赞助对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性,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并同意国际奥委会可发起并实施一项与奥运会有关的国际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简称“国际计划”),该计划特优先于任何其他市场开发计划。为促使国际计划的赞助商在主办国实现他们的目标,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保证充分参与该项国际计划,并按照作为本合同附件F的"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指南规定取得各种权利,并履行其义务。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构成和包含在国际计划中的产品和服务类别。

f)主办国纪念币、钞计划:主办国的奥林匹克纪念币和纪念钞计划包括纪念币和纪念钞数目和种类应事先取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在铸币厂没有零售业务哟情况下,国际奥委

会按主办国的任何奥林匹克纪念币私纪念钞计划中给所有纪念币销售商的铸币厂FOB价的3%提成;(如铸币厂有零售业务,则为零售价的3%),此外,如果推出纪念性流通币或流通钞的计划,国际奥委会应得份额为全部纪念币和纪念钞面值的3%。不过,如果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奥林匹克纪念币方面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或捐赠,国际奥委会的分成份额至少应等于以下二者中的多者们上述国际奥委会的收入份额。(ii)该最低限度保证的10%。全部款项应在纪念币开始发售或流通的那一季度之后紧邻的下一季度交付给国际奥委会。以上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城市的纪念币和纪念钞计划。

g)国际奥委会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牌计划:该城市及国家奥委会在此承认国际奥委会有权推出其本身的纪念币;纪念钞和奖牌计划,并确认不对此类计划提出度对,此类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牌可在国家奥委会所在领土销售,销售条件与情况和在其他国

家相同。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各自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牌计划方面全面合作。

h)屏幕识别:在屏幕或其他电视上的识别/展现产生的任何净报酬(由国际樊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有关赞助商/供应商之间的协定确定)应在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与下面第49条b款规定的电视收入分配比例相同;

48·税

a)国际奥委会收到的付款: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承担所有税费,无论是预扣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还是其他任何间接税,无论是现时或将来按任何管辖规定应从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运会相关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费。尤其是,根据本合同和/或与奥林匹克赞助商。转播商或其他商业伙伴之间达成的协议应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款额,如果要从中支付给主办国、瑞士或其他任何管辖机构预扣所得税,增值税或其他任何间接税,则奥运会组委会要增加支付金额,以便使在扣除应交的税费后,国际奥委会能得到相当于不扣除这些税费款额。

b)国际奥委会支付的款项,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承担所有税费,无论是预扣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还是其他任何间接税,无论是现时或将来按任何管辖规定应从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运会相关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费。根据本合同,国际奥委会要支付的款额不得由于该款项应支付任何税费而增加。如果国际奥委会应支付这样的税费,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从得到的净支付中减去相当于这笔税款的金额,或者,如果款项已支付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把支付的税费全部返还给国际奥委会。

c)参赛运动员的成绩:该城市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l)在主办国内不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成绩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奖赏征收任何税费;2)如果在主办国内征收了这样的税费,则该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参赛运动员支付一笔钱,似补偿所扣除的税。

d)承诺真诚协商:如果在国际奥委会因奥运会的收入而得到的或支付的款项上可能发生税务问题,那么,只要国际奥委会不必因采取其他任何解决办法,任何行动或免去采取任何行动,而对其自身在法律、税务、商业和财务上的地位造成损害,双方则应承诺真诚协商,以适当的措施(包括重订合同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这样的税务。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则应适用于上面制定的原则。

其他义务

56技术

技术包含信息系统和网络(硬件和软件卜因特网和类似技术,电话和电讯、有线通讯、计时、计分、计量和显示系统、公众广播系统、复印机和传真机、摄影设备、冲印室相电视等现有或将有的类似设施。

奥运会组委会应负责计划和实施所有筹备和顺利举办奥运会所需的技术手段。国际奥委会可要求奥运会组委会在指定的时间内使国际奥委会指定的某些人获得某些信息。

国际奥委会保留与技术领域有关的所有商业权利。未经国际奥委会事先的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不得选择技术领域的供应商,与这些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签署之前也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这些合同含有这样的条款,即要求供应商定期向国际奥委会报告按条文规定应提供的那些服务和/或产品的送交情况。

国际奥委会保留选择筹备和顺利举办奥运会所需的覆盖一个或多个信息技术领域的供应商的权利。「奥运会组委会应与这些供应商合作来制定、研制、实施、测试和操作适当的方案。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完成国际奥委会同这些供应商之间签署这些合同的条款申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根据国际奥委会可能提出的要求,按照国际奥委会正在进行的总体战略,与这些供应商签订适当的合同。

国际奥委会承认因特网在奥运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性。国际奥委会保留与因特网和其他类似技术有关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商业利用,还包括技术方案的内容和选择以及实施。奥运会组委会在作出此方面的决定之前,应先获得国际奥委会的书面批准。

奥运会组委会应负责支付所有与技术有关的费用。

奥运会组委会应遵守本合同附件“H”“国际奥委会关于信息技术的准则”的条件。

57奥运会结束后奥运会组委会向国际奥委会作出的报告书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导方针,在奥运会结束后,奥运会组委会应出版奥林匹克宪章中所提及的「至少法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正式报告书。奥运会组委会应将报告书内容的详细提纲在奥运会结束前两年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并在报告付印前将报告内容的清样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而且在出版前提供不少于60天的时间;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浏览报告内容及作出批准。报告书出版后;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免费送交五百份(500)(或按其订单数)。奥运会组委会还应费

费向参加奥运会的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体育联合会提供一份,文字根据要求选择其中一种。奥运会组委会还应免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一份国际奥委会规定格式的电子版报告副本,供存档用。根据国际奥委会宪章规定,在奥运会组委会完成资产清算之葡;还应准备并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交一份英、法文的资产清理方面运作情况的最终报告,其中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终止

58合同的终止

a)如遇以下情况,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从该城市撤出奥运会:

(i)无论在奥运会开幕式之前或在奥运会进行期间,主办国处于战争、国内动乱、抵制、国际社会宣布的禁运状态或正式被认作交战的一方,'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奥运会参赛者的安全将严重受到威胁。

(ii)主办国政府的承诺(本合同的第2条)未受到尊重;或

(iii)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违反了本合同、奥林匹克宪章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实质义务。

b)如果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打算终止本合同并从该城市撤出奥运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紧急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

会认为没有必要者除外),

(i)如果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断定,主办国政府,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已违反或正在违反任何上述58条规定。国际奥委会有权用挂号邮件号传真(另用挂号邮件递送年份复印件) 或特快专递(有回执)警告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共同或分别未能履行义务,并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或各方在通知之日起60天内纠正或促使有关方面纠正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明确指出的违约行为。然而,如果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发出通知之月

离奥运会开幕时不足120天,上述的天限期应缩短至发出通知之日到开幕式日期的天数的一半。

(ii)如果按照"款所述发出通知之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断定的违约行为并未在上面(a)段所述的限期内纠正到使国际奥委会合理地满意的程度,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权不再另行通知就立即从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撤出奥运会的组织,终止本合同,并立即生效。此举并不妨碍国际奥委会有权要求赔偿任何和全部损失。

如果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撤出奥运会,或者因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在此声明放弃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利,并在此承诺对国际奥委会及其官员、委员、部门负责人、雇员、顾问、代理人及其他代表予以赔偿和使其不受在撤出或终止问题上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和裁决的伤害。奥运会组委会有义务将本款内容通知与之签约的各方。

十一、其 他

60损害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决定,违约行为可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并有权从应支付或拨给奥运会组委会的任何款项中截留足以用于这些目的的款额。在这种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如对扣除的数额有所异议,则有责任证明该款额在具体情况下不合理。

61国际奥委会授权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自行决定,随时将履行本合同权力授予其指定的人员。

62.该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权利转让。

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或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63.不可预料的或异常的困难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带来了影响奥运会组委会的异常困难,而这种困难在签署合同时不可能预料到,奥运会组委会可要求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考虑在此情况下做合理变动,条件是这类变动对奥运会或国际奥委会不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将对任何此类变动均审慎考虑。

64·签约各方关系

本合同并不构成签约任何一方为任何其他一方的代理关系亦不在任何签约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合资关系、或类似的关系。

65·法律管辖与争端的解决;豁免的放弃

本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任何关于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履行情况的争端均通过仲裁予以最终裁决,由瑞士体育运动仲裁法庭依据该庭的与运动有关的仲裁条例断定,瑞士或主办国的普通法庭排除在外。仲裁在瑞士沃德州洛桑市进行。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在此明确表示放弃援引任何法律条文对国际奥委会提出起诉、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动。城市及国家奥委会同意,这类诉讼或任何其他通知只要是对奥运会组委会提出的均为有效。

66·语言

一般情况下,根据本合同,呈报国际奥委会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都应以国际奥委会的正式语言英语和法语行文。在特殊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可自行决定,同意根据情况用英语或法语提交的摘要。所有需要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协议必须至少以英语或法语呈报国际奥委会,因为就国际奥委会而言,以英语或法语文本为主。

此合同以英文本为主。

67·奥林匹克宪章

就本合同而言,奥林匹克宪章指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体会议结束时有效的奥林匹克宪章,包括其规则和附则。尽管如此,国际奥委会仍保留在管辖奥林匹克运动方面修订奥林匹克宪章的权利,以达到使随时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得以执行的目的,除非奥运会组委会证明任何这类变动对奥运会组委会的财务或其他义务已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68·本合同优先

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奥林匹克宪章有任何冲突,本合同的条款优先。

71·附件

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附件A:奥林匹克运动会注册和报名--正式准则

附件B:国际奥委会关于组织会议的指南

附件C:关于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提供交通的规定

附件D::国际奥委会关于奥运村的准则和国家奥委会的要求

附件E:国际奥委会媒体指南(包括广播指南、文字报道和图像报道指南)

附件F: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的准则

附件G: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协议

附件H:国际奥委会关于信息技术的准则

附件I:关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规定

附件J:关于保险的规定

附件K:国际奥委会礼宾指南

附件L:关于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博物馆和国际奥委会档案馆的规定

附件M:关于体育仲裁法庭的规定

附件N:关于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

2001年7月13日签署于俄罗斯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