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检疫是严防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隔离检疫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实施检疫、管理。

中文名

隔离检疫

拼音

gé lí jiǎn yì

概括

严防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条例

《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隔离检疫

一、防火制度

为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火灾,杜绝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1.在隔离区内禁止使用火种,以免对隔离期间所贮备、使用的饲草引起火灾。

2.任何人在场区(包括生产区、生活区)不许吸烟。

3.如因特殊情况,在场区内生产维修使用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持灭火器全程执守,确保没有火灾隐患。

4.生活用火,必须注意室外风向,随时监视烟的走向,避免危害。

5.任何人进入草料区、隔离饲养区应交出随身携带火种,不得带入。

6.生产用车尾气排放管必须加装经过消防部门认可的防火帽,避免尾气火灾隐患。

7.专职电工对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并填写工作报告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保持电话畅通,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向检验检疫局和消防机关报告,同时积极扑灭火情,消防火灾报警电话?119。

9.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轻微者将勒令离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防疫消毒制度为了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完成,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入传出,特制定本制度。1.实施防疫消毒单位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备案、认可的单位并接受检验检疫局的监督和指导。2.临时隔离检疫场使用前,须在检验检疫局监督下,使用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消毒药和规定浓度对整个隔离区域(包括道路、圈舍、墙壁、屋内顶、运动场、各种用具)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3.隔离检疫场防疫消毒期间,严禁非隔离检疫人员及饲养人员进出隔离检疫区。4.未经检验检疫局检疫官允许,任何物品不准擅自带入或带出隔离检疫区。5.在隔离期间,按上级检疫机关要求,设专人使用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消毒药和规定浓度,每周对场区内道路、粪便污水区彻底消毒三次。6.在检验检疫局检疫官的监督指导下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消毒池,定时更换、添加消毒液,确保消毒效果。7.做好畜舍灭鼠、防蚊蝇工作。8.定期及时清洗、消毒隔离用具,保证清洁、存放有序。9.定期及时清理动物圈舍、运动场,动物粪便在规定区域按要求堆放。10.注意保持好环境卫生。11.隔离检疫结束后,须对隔离场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三、临时隔离检疫场饲养员食堂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完成,防止通过食品传染动物疫情,保证隔离检疫期间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制定本规定。1.隔离检疫期间,严禁购买、食用偶蹄类动物产品(包括肉、火腿、肉类罐头、含肉馅食品)。2.隔离检疫场设专人管理食堂的采购工作,购买的食品应详尽记录备查。3.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应在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按要求体检合格。4.购买食品的车辆、人员出入,应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5.注意食堂卫生,做好防鼠、防蚊蝇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6.定期对餐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7.不得购买、食用变质、腐败食品。8.剩余饭菜应专门收集存放并进行消毒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仍。9.未经检验检疫局驻场兽医批准,采购人员和炊事员不得擅自离场。10.发生食物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报告,不得隐瞒。

四、饲料、饲草熏蒸消毒制度为了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完成,防止通过饲草、饲料将动物传染病引入隔离检疫场,特制定本制度。1.饲草须来自动物非疫区,饲料须来自经检验检疫局考核认可的加工厂,饲料配方须经检验检疫局认可。2.饲草、饲料应征得检验检疫局的同意后,方可运进场区。3.饲草、饲料应按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进行堆放,以便于进行熏蒸处理。4.所有运进场区的饲草、饲料必须在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局认证合格的专业人员,使用检验检疫局认可的药物,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熏蒸除害处理。未经处里不得用于饲喂动物。5.不得擅自饲喂、添加未经检验检疫局检疫官批准的饲草、饲料、添加剂及各种药品。6.做好饲草的防雨工作,严禁霉败变质饲草、饲料饲喂动物。7.严把病从口入关,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局报告。

五、驻场兽医制度为了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完成,确保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规定。1.驻场兽医为检验检疫局派驻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全权代表,负责隔离场的监督管理。2.驻场兽医的职责是全权负责和监督、落实各项隔离检疫制度。3.负责完成动物隔离检疫前期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接运、试剂、人员、草料处理、饲养员体检及培训、运输工具消毒证书的拟制及出具、隔离检疫用具、药品、隔离检疫区的消毒处理等)。4.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做好包括动物分圈、编号、临床检查、定期巡视、诊疗、疑似动物的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真实、详尽的进行记录和保存。5.发现重大问题时,驻场兽医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请示。6.场方兽医应协助驻场兽医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药、改变处方;不得擅自带入治疗器械、药品;严禁擅自带入、使用生物制品。7.场方兽医或饲养人员发现动物死亡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驻场兽医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隐瞒不报。8.对死亡动物尸体,经驻场兽医初步诊断后,移至病畜隔离区,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消毒措施。9.经驻场兽医对死亡动物病因进一步确诊后,按规定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10.经检疫发现的阳性动物,应尽快实施隔离饲养,并委派专人看护,在征得上级机关同意后,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