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律,中国古代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徭戍和赋税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人民的手段,也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历来为封建统治阶级所重视。《周礼·地官·乡大夫》即有关于徭戍的记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孟子》也曾谈到古有“力役之征”。据史籍和铭文、简书记载,西周即有力役征发制度。战国以后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是从西周发展而来的。

中文名

徭律

外文名

corvee statutes

简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

徭律一

条。徭律是秦代关于徭役的法律。与之同时出土的并列为秦代行政法的还有 司空律(十三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传食律(三条)、

行书律

(二条)、内史杂

(十一条)、

尉杂

(二条)、属邦律(一条),共计三十八条律文。

详细信息

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早有关于徭戍丁役的规定。《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为便于征发徭戍和缴纳赋税,秦律规定了傅籍制度,民到一定年龄要向官府登记,叫做傅籍,然后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从秦简提供的材料看,秦傅籍的年龄是十七岁,六十岁免老。秦律规定,隐匿人户,应傅籍而不傅籍,未到年龄而报免老,以及申报废疾不实,以逃避徭役者,本人、邻伍、伍老和里典有罪。国家征发徭役,不得耽搁,否则官吏和被征发者要受惩罚,但为了保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力,同一户不应同时有两个人服戍役。秦律还规定,服徭役、戍役者,要对修筑的城墙、堑壕和藩篱担保一年,不满一年坏者,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监督修筑的君子要受惩罚,并令原来修筑者重新返修,所用工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被任命为长官驾车,四年而不胜任者,免职,并补服四年徭戍。秦服役者劳役繁重,生活艰苦,即使打仗,也要自备衣物。凡逃避徭役者,法律定为“逋逃”罪和“乏徭”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筑长城,戍岭南,大规模兴建宫室,修筑陵墓,农民徭戍负担大大加重,统治者对逃避徭戍的惩罚也愈加严厉。按秦律规定,服徭戍迟到仅处以申斥和赀罚,但到了秦末,戍役“失期”则要处以斩刑。

汉代沿袭秦制,实行“更赋”,方法是:卒无常人,按月轮换,叫做“卒更”;不愿服役者,出钱二千雇人代替,叫做“践更”;天下人每年戍边三日,不愿戍边者,出钱三百入官,官给代戍者,叫做“过更”。但汉初统治阶级为了扩大其统治基础,缓和阶级矛盾,高祖曾规定王侯功臣之家,跟随转战蜀、汉、关中的士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有功的士卒,均免除徭赋终身。景帝二年(公元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公元前87~前74在位)时又延至“年二十三始傅”,并规定年五十六免老。农民徭役相对减轻。尽管如此,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后徭戍进一步加重,竟出现了“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的状况。

经汉末三国战乱,人户大减,为了休养生息,魏晋均注意减轻徭役,东晋男丁役每岁二十日。南北朝各代,南朝男丁役每年至多四十五日;北齐二十岁充兵,六十免力役,北周男十八至五十九岁,男丁丰年役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一家只派一人服徭役;家里有八十岁的老人,一子不服徭役;有百岁老人,全家不服徭役。隋初,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免役,每年三十日役。开皇三年(583)又规定二十一岁始役,五十岁免役,每岁二十日役。炀帝(604~617在位)即位之初,虽试图进一步减轻徭役,规定二十二岁始役,但由于他穷奢极欲,在国内大兴土木,对外实行征伐,徭役旋又加重。

唐代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武德七年(624)令规定,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凡授田者,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随乡所出,岁输绢(或绫、?)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成丁每年服力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谓之庸。年役超过二十五日免调,超过三十日租、调皆免。

宋代前期承晚唐两税法,以是否占有土地为标准,把天下户分为主户和客户,按占有土地多寡把主户分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属于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户为下户(属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客户也分为四等。在此基础上实行徭役(又称夫役)和差役两种制度。徭役是按丁口由主户中的下户和客户承担,主要是国家征发用以修治黄河,疏浚运河,建筑城池、宫室、官舍等。差役主要是按户的等级由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承担。差役是宋代的主要力役,名目繁多,有:衙前,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运物品;里正、户长、乡书手,替官府督催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供奔走驱使;渡子、斗子、仓子、拣掐、拦头、厅子,从事各种杂活。尽管《宋刑统》对于逃亡户口像唐律一样规定了严厉刑罚,但是,在土地兼并和繁重的差役压力下,北宋中期以后,户口仍大量逃亡。神宗(1067~1085在位)时王安石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应当服差役的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按其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由于“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户的免役特权,使原来主要承担差役的自耕农和小地主的负担相对减轻,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作用。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为“科差”,即应承担徭役者每二户征收“丝料”一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六两。由于元统治者实行民族高压政策,虽然缴纳了“丝料”和“银”,广大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仍然要承担繁重的劳役。

明代前期役分三种:按户摊派的叫“甲役”,按丁摊派的叫“徭役”,以上两役均有定额,不定额临时摊派的叫“杂役”,也叫“杂泛”。三者都有力役与雇役之分。力役即按户以人丁应征,雇役即出银以代役。嘉靖(1522~1566)年间实行的“一条鞭法”,统计一州一县的赋税、力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缴官,一年中所需力役,由官府佥募,付给一定工时费。这种制度事实上取消了无偿力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大明律·户律》严禁为减免差役而脱漏户口,凡有相冒合户,隐瞒成丁,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等行为,除家长依律受惩以外,里长及本县主管官吏也以脱口多少追究罪责。其中知情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户律还严禁私建庵院及私度僧道,不许隐蔽差役和外避差役。《户律》对官吏赋役不均、差遣不平以及役人稽留不赴、役满所司不放也分别予以惩罚。清初,对赋役进行整顿改革,于顺治十四年(1657)颁布《赋役全书》,另立鱼鳞册和黄册,基本上是沿袭明“一条鞭法”。《大清律·户律》有关惩罚逃避徭役的规定,与《大明律·户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徭律古籍

原文

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卒岁而或?(?)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也),必?之。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县为恒事及?有为?(也),吏程攻(功),赢员及?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 ?(徭)律

译文

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墙垣、藩篱并加补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不满一年而有毁缺,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满一年而缺毁,墙面超过三方丈的,由维修的县补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令该苑即自行补修。县所维修的禁苑,不拘离山远近,如因土质不佳不能耐雨,到夏季有所毁坏,不必逐步补修,要做秋季无雨的时候兴徭役修筑。苑囿如临近农田,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去禾稼,县啬夫应酌量徵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出入,为苑囿筑墙修补,不得作为徭役。县不准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如需拆改,必须呈报。如要使用城旦、舂扩建官有房屋衙署或加以修补,即可进行无须呈报。县进行经常性地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由吏估计工程量,如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以不察论处。县以上的征发,如估计工程量不确,与县同例。估算工程量,必须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单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实,对估算者依法论处,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徒众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