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史杂是关於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

出处

云梦秦简

简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

内史杂

十一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内史杂,关於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

栗劲《秦律通论》认为,当年李悝写成〈盗法〉、〈贼法〉、〈捕法〉、〈囚法〉之外,又将不能包括在四篇之中需要惩罚的行为编入〈杂法〉。栗著由此推论秦律中应有诸如“尉律”、“内史律”等律名。

除此之外,栗著还指出目前所见十一条关于内史杂的律文杂乱无章,其中包括一条要求在县的都官应抄写常用法规的规定,一条都官机关注销和补充办公物品的规定、一条只能用书面报告而不能用口头报告的规定、四条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一条关于“学室”入学资格的规定、一条检验度量衡和外借度量衡器械的规定(此条可与“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斗用、升,毋过岁壶。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工律》相互参看)以及两条粮食的守卫和防火的规定。

内史杂律文

原文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译文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译文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原文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译文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原文

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译文

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

原文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

译文

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厩律》行事。

原文

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译文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

原文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译文

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

原文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

译文

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

原文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计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

原文

有实官高其垣墻。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

原文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译文

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