臬司是对宋各路提点刑狱司、元代肃政廉访使司与明、清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简称。臬司主管一省司法,也借称廉访使或按察使。臬司即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

中文名

臬司

别名

按察使

设立时间

唐初

品级

正三品

历史沿革

总督,掌总督辖区,掌治军民,统辖文武,考察官吏,修饬封疆。正二品,有辖一省者,有辖数省者,全国共八人,另有漕运、河道总督,清代总督与巡抚皆为封疆大吏,合称督抚。

另据《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明代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巡抚,掌抚院,,掌宣布德意,安抚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群吏之治,会总督以招废置。从二品,每省一人,实为一省之长,有由总督兼者,山东,山西、河南等不设总督省,巡抚之权如总督,世称“抚台”。

巡抚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亦名抚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于谦、周忱等六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亦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之大权。

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也称藩司,设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钱谷之出纳。从二品,江苏省二人,余省各一人。

拼音:niè,笔划:10

部首:自五笔输入法:thsu

箭靶[target]

臬,射准的也。——《说文》

;引申为目标;准则

所发无臬。——张衡《东京赋》

又如:臬极(准则;标准)

古代测日影的标杆[guidepost]

陈圭置臬,瞻星揆地。——《石阙铭·序》

刑法;法度[law]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书·康诰》

古代主管一省司法的官员[provincialjudge]。如:臬司(官名。即元的肃政廉访司,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的工作。后明、清的提刑按察司,也称臬司,俗称臬台或廉访);臬使(即按察使);臬府(即臬司。指肃政廉访使);臬宪(旧时对按察使的敬称)

终极[terminal]

其深不测,其广无臬。——汉·王粲《游海赋》

安装在船侧用以支架橹的木桩[spile]

如人摇橹,臬为之碍故也。——宋·沈括《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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