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协会(CHINESEMOUNTAINEERINGASSOCI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管理和推进登山运动的唯一的全国性机构,自1958年成立以来组织过数十次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高山探险活动。

其中1960年首次从北坡登上珠穆朗玛峰,1975年9名运动员再次集体登上珠峰,1988年中日尼三国联合登山队实现在珠峰顶峰会师和南上北下、北上南下大跨越,1993年海峡两岸联合攀登珠峰成功,1998年中斯联合登山队再次登上“地球之巅”,以及成功首登贡嘎山、慕士塔格、公格尔九别峰、希夏邦玛峰、托木尔峰、纳木那尼峰、南迦巴瓦峰等均为举世瞩目的世界登山史上的重大事件。

中国登山协会十分重视群众登山运动的开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在各地方部门的配合下,先后推出了“元旦八达岭登长城活动”(已连续举办7届)、“泰山国际登山节”(已连续举办15届)、“莫干山登山节”(已连续举办5届)、“健康老人登山活动”等在国内外较有影响的活动。

中文名

中国登山协会

外文名

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CMA)

简称

中国登协

性质

全国性机构,独立法人资格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

英文简称

CMA

成立

1958年

拼音

zhōng guó dēng shān xié huì

组织机构

协会结构如图所示

中国登山协会

发展历程

登山历史业绩辉煌

1955年,现代登山运动来到中国。由许竞、师秀、周正、杨德源几名中国队员与苏联登山运动员联合组成帕米尔登山队,成功地登上了帕米尔高原海拔6673米的团结峰和海拔6780米的十月峰。中国登山运动员第一次登上高海拔的山峰,这奏响了中国现代登山运动的序曲,也标志着中国现代登山运动的诞生。

195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举办了登山训练班,培养出中国早期的一批登山运动员,并组成中国的第一支登山队。当年4月25日,由队长史占春率领的32人登上了海拔3767米的秦岭主峰太白山,从此拉开了中国现代登山运动的序幕。

1957年5—6月,由29名登山运动员组成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登山队正式攀登海拔7556米的贡嘎山,并于6月13日6名队员成功登顶。这是我国第一次独立组队和首次独立登顶的海拔7500米以上高峰。这一成功不仅创造了中国现代登山运动史上的新纪录,还超过了当时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登山最好成绩,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现代登山运动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迈进了世界先进水平。

1958年6月,中国登山协会正式成立。

1959年7月,中国男女混合慕士塔格峰登山队,创造了登山队(33人)集体安全登上海拔7500米以上高峰人数最多的世界纪录,其中8名女队员打破了当时世界女子登高记录。

1960年5月25日,中国登山队的王富洲、屈银华、贡布3名队员成功地实现人类首次从北坡登顶珠峰。诞生仅5年的中国登山队,完成从北坡成功登顶世界第一高峰的创举,为中国现代登山运动揭开了光辉的一页,从此,中国登山队跨入世界强队行列。

1964年5月2日,有10名登山队员一举成功登顶地球上最后一座8000米以上的处女峰——希夏邦马峰,再次展现了中国现代登山运动的发展水平和实力。

1975年5月25日,中国登山队的8名男队员和女队员潘多登顶珠峰成功。潘多同时成为世界上从北坡登上珠峰的第一位女性。登山队员们还在珠峰顶峰竖起测量标杆,为不久后准确地测量当时世界公认的珠峰高度(8848.13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从1980年起我国对外开放包括珠穆朗玛峰在内的8座山峰,开展接待外国人自费来华登山和登山旅游的业务。开放外国人来华登山,促进了中国登山界和世界登山界的各种交流,加强了与各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同时与世界各国的登山组织建立起密切的友好关系,引进了先进的登山技术和装备,对促进和发展我国现代登山运动有积极意义。

1988年5月5日,从珠峰南坡登顶的中国和尼泊尔运动员,与北坡登顶的日本运动员的双手在世界之巅紧紧地握在了一起,实现了珠峰顶峰会师的人类伟大创举。这次登山活动诞生了多项人类攀登珠峰新纪录:首次南北双向跨越珠峰;首次在珠峰顶峰南北两侧运动员会师;首次在顶峰进行电视现场直播;首次在珠峰上空航拍登山场景;单日登顶人数12人;中国运动员次仁多吉在顶峰停留90分钟;中国运动员大次仁成为第一个从南坡登顶珠峰的中国人。

在1988年中、日、尼三国双跨珠峰成功之后,中国登山协会李致新、王勇峰同志经过11年的不懈努力,于1999年5月22日登上了大洋洲最高峰——查亚峰之巅,从而完成了“挑战世界七大洲最高峰”的漫长历程,他们也因此成为第一批完成此壮举的中国人。

2008年5月8日上午9时17分,中国登山队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克服重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成功登顶珠穆朗玛峰,首次实现了奥运火炬珠峰传递,让鲜艳的五星红旗、国际奥委会五环旗和北京奥运会会旗在世界之巅飘扬。北京奥运火炬珠峰传递成功,开创了中国现代登山运动的新篇章。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对登山运动员“不畏艰险、顽强拼搏、团结协助、勇攀高峰”的奋斗精神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2020年12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尼泊尔总统班达里互致信函,共同宣布珠穆朗玛峰高程,习近平指出,去年,我们就中国和尼泊尔共同宣布珠穆朗玛峰最新高程达成共识。一年多来,两国团队克服种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最终确定了基于全球高程基准的珠穆朗玛峰雪面高程。今天,我愿同班达里总统一道,代表中尼两国向全世界正式宣布,珠穆朗玛峰的最新高程为8848.86米。[1]

群众性登山健身运动蓬勃发展

20世纪90年代,民间登山运动开始崛起,登山不再是专业登山运动员的专利,群众性登山健身运动蓬勃发展,登山运动中也逐渐派生出了一些新兴项目,如攀岩、山地户外运动、滑雪登山和拓展等。

中国登山协会联合各省、区、市登山协会,顺应社会需求,因势利导,依靠各级体育部门,运用市场、社会力量,开拓创新,在全国范围形成了广泛的登山户外运动热。特别是近几年,积极响应体育总局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的号召,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大型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如新年登高、群众登山健身大会、露营大会等品牌活动,推动群众登山健身运动的发展,积极为大众健身服务。

新兴项目走向成熟

1987年中国登山协会派教练出国学习,回国后在北京怀柔大水裕景区的天然岩壁上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攀岩比赛,这标志着攀岩运动正式引入中国。

1990年第一次人工场地攀岩赛在北京怀柔国家登山队训练基地举行;1993年第一届全国攀岩锦标赛在吉林长春举行;1993年我国首次在吉林长春承办了亚洲攀岩锦标赛;1995年攀岩被原国家体委列为正式的比赛项目。

1997年在北京举行的“郎酒杯”全国攀岩邀请赛,通过成功的商业化运作,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从此我国的攀岩赛事组织进入了商业化运作阶段,并日趋成熟。

2009年7月,第十届世界攀岩锦标赛在青海西宁的成功举行,标志着我国的赛事组织和管理能力已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

2000年,中国登山协会成立户外运动部。2000年8月22日-24日在吉林第一次自己设计组织并主办了“长白参杯全国大学生登山越野挑战赛”,开创了国内自主举办山地户外运动比赛的先河。

2002年,首次召开全国户外运动俱乐部大会。随着专业俱乐部的大量涌现,山地户外运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专业化,形成了以露营、野外生存、山地穿越、户外拓展等为主要内容的山地户外运动。

2005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将山地户外运动列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标志着山地户外运动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多年的积累,武隆山地户外挑战赛、百色乐业山地户外挑战赛等都已成为在国内外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

加大力度培养人才

为了满足社会对登山运动专门人才的需要,及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对专业知识的学习需求,中国登山协会自1999年开始展开培训工作,并于2005年成立培训部,专门负责登山及相关运动(高山探险、山地户外运动、攀岩、拓展)的等级培训认证和技术培训工作。

自1999年培训开办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11期(截止2012年12月),累计参加人数6938人次,共有4204人获得了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及相关运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截止目前,参加我们培训的学员已经遍及全国22个省、直辖市,学员遍及全国包括港澳台同胞,其中也不乏来自国外的学员。

攀岩指导员培训是首个开展的从业资格培训,从2001年开办至今,共举办各级别培训52期,培养初、中级攀岩指导员1125人,为我国攀岩运动的普及推广培养了基础人才。2013年5月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攀岩作为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项目将走向职业技能鉴定的道路,实现向职业培训的正式转轨。

2003年,首次举办初级户外指导员培训班以来,课程逐步完善,为我国培养了2000余名户外领队,这支力量的逐步壮大,对规范我国户外俱乐部活动开展、控制安全、正确引导户外运动朝着“安全、科学、环保”的方向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从1999年至今,每年冬季我协会都会在北京山区和四川双桥沟举办攀冰技术培训班,该班也是协会系统开展培训的首个课程。为学员逐步走进雪山、攀登高山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

2003年10月,全国首期初级高山向导培训班在四川田海子山拉开帷幕,高山培训从此走向规范化。高山培训开办至今,累计培养了287名学员,这些学员现在大都活跃在我国高山探险运动的前沿,很多做了高山向导和领队,为我国高山探险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批优秀技术人才。

2006年举办了为期两年的高级登山人才培训班(CMDI)。培训班的形式是全脱产式,学员以新疆、青海、四川和贵州等西部地区为主,聘请了法国的国际高山向导授课,主要为西部地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培养人才,毕业后的学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为适应新形势,中国登山协会不断推出新课程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继开展了攀岩裁判员、攀岩定线员、户外裁判员、救援志愿者及全国高校教师攀岩、户外培训班。

2009年、2011年、2012年,中国登山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举办了三期“国家职业资格户外教师”培训和一期“国家职业资格攀岩教师”培训班。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65位户外教师以及16位攀岩教师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正在其岗位上为我国户外、攀岩运动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他们也将为我国户外培训事业的专业化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组织章程

第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MOUNTA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登协的宗旨: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中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登协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中国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一)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⒈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⒉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⒊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⒋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

三、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协调和指导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俱乐部。

五、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及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七条

中国登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登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项):

(一)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二)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⒈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⒉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⒊在中国登山协会备案;

⒋收到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⒈向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简历;

⒉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批准注册后,颁发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⒊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登山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有管理和指导该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七、经中国登山协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该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中国登山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登山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中国登山协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5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中国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登山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中国登山协会设置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中国登山协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登山协会下设竞赛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登山探险委员会、相关运动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医学及救援工作委员会、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委员会、理论科技研究委员会。其职责分别为:

一、竞赛委员会:

⒈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处罚条例。

⒉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的技术等级标准。

⒊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进行培训、注册及技术等级评定。

⒋组织各类比赛。

⒌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有关竞赛。

⒍裁决各类竞赛中出现的争议,执行处罚。

⒎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提出建议。

二、宣传推广委员会:

⒈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⒉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网络,大力宣传和推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⒊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对象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报中国登山协会。

⒋对中国登山协会在一定时期内的宣传推广工作重点及对象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建议。

⒌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责任人进行培训、考评和定级。

⒍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的宣传推广工作。

⒎有关宣传推广工作的其它事宜。

三、登山探险委员会:

⒈研究、修订登山探险运动的管理办法。

⒉负责中国登山探险运动资源调查,研究制定中国适合登山探险运动的山峰类型及难度等级标准,并对中国重要山峰进行类型和难度评定。

⒊对不同类型和难度山峰的攀登技术方法和应准备的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⒋制定、修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的技术等级标准。

⒌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定。

⒍组织各类登山探险活动。

⒎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

⒏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探险运动的国家队提出建议。

四、相关运动委员会:

⒈研究制定相关运动的管理办法。

⒉厘定相关运动的范畴、项目、类型、难度、技术等级标准。

⒊对相关运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定。

⒋确定相关运动的活动规范,包括组织规范、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

⒌组织各类相关运动的活动。

⒍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相关运动的活动。

五、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⒈制定修改外国人自费来华登山管理规定。

⒉研究制定中国登山协会对外交流的发展规划。

⒊了解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⒋对中外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合作事宜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建议。

⒌负责国外来华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团队、个人的接洽和管理。

⒍对负责接待国外来华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团队、个人的联络官进行培训和管理。

六、医学及救援工作委员会:

⒈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⒉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救援工作支持网络,成立全国各地方救援分支机构。

⒊负责组织、协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的救援工作。

⒋研究确立避免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出现危险的预防措施及出现紧急情况后的应对手段。

⒌组织培训救援工作技术人员。

⒍研究、规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中的预防、医疗、急救的医学技术手段和组织工作。

⒎兴奋剂检查工作。

七、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⒈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办法。

⒉建立健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质量监督技术指标体系。

⒊建立全国各级各地方开展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体系。

⒋负责大型活动和比赛的场地装备器材质量审核。

⒌积极研制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场地装备器材。

⒍积极引进和向社会推荐质量优秀的场地装备器材。

八、理论科技研究委员会:

⒈研究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全民健身和促进国民素质方面的积极意义。

⒉研究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⒊研究和介绍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状况、新理论和新技术。

⒋研究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问题。

⒌研究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产业化问题。

⒍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进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⒎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进行过程中的科学考察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国家体育总局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登山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图案为排成山峰形状的英文缩写字?quot;"CMA"。

第四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会徽、会旗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制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