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古人写作七言近体诗时对一句之中各字平仄调配的变通规定,为常用口诀。这种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对平仄声字的运用可以有灵活处置的地方,使作诗时不致为平仄律束缚得太死,不因词而害意。其内容是说:在一个七言律句之中,第一、三、五字可以用平也可以用仄,而第二、四、六字则必须平仄分明,不能任意使用。

中文名

一三五不论

术语类别

文学术语

起源时间

唐朝以前

性质

古人写作七言近体诗时对一句之中各字平仄调配的变通规定

优点

对平仄声字的运用可以有灵活处置的地方

备注

不因词而害意

简要介绍

该用仄的必须用仄,该用平的必须用平。这是因为第二、四、六字是节奏点所在,平仄必须清楚,不能混用。对于五言诗来说,就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

举例说明

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一字不能不论,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三字不能不论,否则就要犯孤平。所谓孤平,就是在“仄平”脚的句子中,即五言“平平仄仄平”和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两个句型中,该用平声的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用了仄声,如此除了韵脚尾字之外便只有一个平声字了。如此就称它是孤平。孤平可是近体诗的大忌。在五言“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一字也不能不论(古人作品中偶尔能见到不论的);同理,在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三字也不能不论。以上讲的是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在一定情况下不能不论。至于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在一般情况下,更是以“论”为原则了。

再如,对于“平平”脚的句子即“仄仄仄平平”和“平平仄仄仄平平”来说,前者第三字,后者第五字也不能不论,否则会出现“三平调”,即句子的结尾是连续的三个平声字,这同孤平一样,也是近体诗之大忌,必须避免。

总之,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一三五不论”的话不是完全对的。

再说“二四六分明”这句话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七言第二四两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依特定格式“平平仄平仄”来看,第六字并不一定“分明”。又如“仄仄平平仄”这个格式也可以换成“仄仄平仄仄”,只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就是了(这种方法叫做“拗救”,以后再详加说明)。七言由此类推,“二四六分明”的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上面提到了“三平调”和“孤平”是诗家近体诗之大忌,应该避免。那么出现了“三平调”和“孤平”怎么办呢?假若写诗时出现“三平调”,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把该用仄声却用了平声的那个字改回仄声,否则就是出律,犯了近体诗避忌。

还有一个“三仄尾”,即五言的“平平平仄仄”第三字、七言的“仄仄平平平仄仄”第五字用了仄声,则句子的尾巴就连续三个仄声字“仄仄仄”,成为“三连仄”,这叫“三仄尾”。“三仄尾”在近体诗中也是避忌的,但因为仄声字发音比较短,对音律的谐和影响小些,且在近体诗中都是出现在一联的上句,所以避忌的程度没有“三平调”高,偶尔在近体诗中出现是允许的,但不宜多的使用,能避开时还是应该尽量去避开。

在“仄仄平平仄”和“平平仄仄平平仄”中,若倒数的两个平声字(五言的三、四字,七言的五、六字)都用了仄声,则会出现“五连仄”或“四连仄”,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也是不容许的。

因此只凭“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来写近代诗就过于笼统了,易误导初学者对诗词中平仄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