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中文名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别名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签署人

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

时间

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

签订地点

天津

主要内容

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等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影响

1、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力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2、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

6月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一些传统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军队在战场上取得重大胜利之后,签订的一个地地道道的丧权辱国条约,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绝后的奇闻。左宗棠领衔反对,说“对中国而言,十个法国将军,也比不上一个李鸿章坏事”,还说:“李鸿章误尽苍生,将落个千古骂名”。全国的清流们舆论哗然,群情激愤,弄得李鸿章狼狈不堪,有说法称之后李鸿章恼怒之余决定拿左宗棠的下属开刀,杀鸡给猴看。指使亲信潘鼎新、刘铭传等陷害“恪靖定边军”首领王德榜、台湾兵备道刘,将他们充军流放。